首頁 > 家事事件
台灣詹姓空姐與義大利藍姓富商爭奪女兒監護權越演越烈,原本法官裁定由父親為單獨監護人,並由法院強制執行交付女童給父親帶回,但女童一早就去上學,執行官上午與父親及其律師到小孩就讀的小學要執行交付,遭校方拒
在處理離婚的過程中,孩子常會淪為夫妻雙方談判的籌碼,且都會想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因此我們需要暸解,由何人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才可以減低親情受傷的狀況。
常常會聽到有人抱怨討厭自己的爸媽,要跟家人斷絕親子關係,從此不再往來,這樣的主張有效嗎?親屬關係是否有法律途逕可以聲明斷絕?
我國大法官於民國106年5月24日三讀通過《釋字748號》,賦予同性伴侶得以得以享受結婚的權利、負擔婚姻的義務,組成屬於自己的家庭,使同性伴侶在法律上的權利,得到進一步的保障。
觸龍說趙太后,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從古至今母親總是為了兒女事煩憂。對父母來說,含辛茹苦扶養孩子長大,多少會希望將來可以有孩子倚靠,能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