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在住院期間透過朋友介紹,不慎成為詐騙集團的車手,淪為詐欺、洗錢等金融案件之被告,並經台北地方法院判處兩年六個月的刑期。
惟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律師透過主張當事人於犯罪行為主觀上的不具備,並提及相關有力證據,成功讓法院認同本案當事人,是出於住院期間受詐騙集團誘騙,誤以為該集團經營法博奕事業,故而協助幫忙匯款、轉帳等事項。縱然行為的確造成受害民眾的財物損失,但仍難以認定有詐欺及洗錢的故意,並就此撤銷原一審判決,改以無罪論定。
本案當事人在住院期間透過朋友介紹,不慎成為詐騙集團的車手,淪為詐欺、洗錢等金融案件之被告,並經台北地方法院判處兩年六個月的刑期。
惟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律師透過主張當事人於犯罪行為主觀上的不具備,並提及相關有力證據,成功讓法院認同本案當事人,是出於住院期間受詐騙集團誘騙,誤以為該集團經營法博奕事業,故而協助幫忙匯款、轉帳等事項。縱然行為的確造成受害民眾的財物損失,但仍難以認定有詐欺及洗錢的故意,並就此撤銷原一審判決,改以無罪論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