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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安桓專欄】「饗」食天堂與「鹼」食天堂之商標 到底哪裏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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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5月黃姓醫師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鹼食天堂Baso Cafe」的商標,使用於提供餐飲服務、咖啡廳、餐廳等服務,卻遭國內知名餐飲業者饗食天堂認為,與其所有「饗食天堂」商標高度近似,營業項目又很類似,容易造成消費者聯想,是不是饗食天堂,另外創了一個品牌,基於保護品牌的立場,向智財局提出異議。

    對此,智財局認為,兩個商標的外觀、讀音都有差異,且黃姓醫師是為了推出鹼性食物,本身又是基督徒,才以「鹼食天堂Baso Cafe」註冊商標,因此駁回饗食天堂異議。然饗食天堂不服上訴智慧財產法院(下稱智財法院),近日智財法院判決饗食天堂勝訴,智財局應撤銷「鹼食天堂Baso Cafe」註冊商標,為何會有如此大的轉變,饗食天堂與鹼食天堂商標是否近似?怎樣判斷才對呢?

     

    一、 商標近似如何認定:

    1. 商標法是不允許不肖業者註冊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使用於類似的商品、服務上(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但是商標近似的認定,倘若過於寬鬆,可能會使消費者混淆,誤認是知名品牌而購買,也損害苦心經營品牌之業者利益;若過於嚴苛,則有礙工商發展,我們應該如何認定商標近似呢?

    2. 商標是否近似,不是單純的將兩個商標作機械式的比較,而是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這樣價值判斷,才能認為是近似商標,例如:消費者在貨架上挑選商品時,是依循著腦海中對某一商標的印象,與眼前商品的商標兩相比較,如果兩個商標在中文字的組成、商標圖樣等外觀相近,或者商標名稱相仿而讀音近似,抑或是從中文語意、商標圖樣產生的聯想有觀念上的雷同時,就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情形發生,那麼我們就可以認為兩個商標為近似商標。

    3. 基於以上的說明,智財法院判決指出,兩個商標中文字有下列數點近似之處(參智財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26號判決):

    (1) 外觀近似:  兩者組成均是「○食天堂」態樣,而「Baso」的英文譯為嗜鹼性粒細胞,但是一般消費者無法瞭解其意,不會以「Baso」區別兩者的不同,兩個商標只有中文「鹼」與「饗」不同,外觀上呈現高度近似

    (2)讀音近似: 消費者若用中文接連朗誦「鹼食天堂」、「饗食天堂」,會發現差異部分的鹼、饗字,注音都是三聲,讀音幾乎想仿

    (3)觀念近似: 兩者商標的組合都是「○食天堂」,加上整體外觀跟讀音相當的雷同,在現代社會飲食保健觀念的時代,極有可能使消費者誤認饗食天堂,開始經營健康的鹼性食品餐點,而將「鹼食天堂」、「饗食天堂」聯想在一起,應認為構成商標近似。但這樣判斷多半也因為鹼食天堂無法舉證其所推出產品與服務,在消費者心中印象強烈,若此案有二審,此點應為雙方攻防再聚焦之重心。

     

    二、 他人使用近似商標,該如何維護權利:

    1. 商標法雖然規定,使用與他人近似商標在相同、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不得註冊,但智財局人力終究有限,審查人員無法窮盡辦法地審查全部的商標申請,難免有漏網之魚,誤予近似商標註冊公告,此時該如何處理呢?

    2. 當審查人員無法顧及時,只得期望公眾或與近似商標有利害衝突的人(例如:競爭對手)加以監督,商標法設有公眾得在異議期間提出異議(商標法第48條)、利害關係人提出評定(商標法第57條)的制度,一經提出異議、評定,智財局須重新審酌是否有有不得註冊事由,如有不得註冊事由,得撤銷商標註冊(商標法第54條、第62條)。

     

    三、 生活周遭不時存在商標近似的情形,大家不妨參考三個標準檢測商標是否近似:

    其實我們生活四周不乏商標近似例子,以大家常喝「御茶園」為例,曾有「得意的一天御茶釀」申請註冊商標: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早前以「御茶園」商標經智財局註冊公告,除了使用茶葉、茶葉製成之飲料外,還包括鹽、醬油、調味醬、醋、調味用香料,而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卻以「得意的一天御茶釀」商標申請註冊,並使用在鹽、醬油、調味醬、醋、調味用香料上,智財法院認為,「得意的一天御茶釀」雖長達8字,但是消費者極易將商標圖樣理解為「得意的一天」與「御茶釀」的組合,其中「御茶釀」與「御茶園」由中文字編排而成的外觀上高度近似;

    而消費者接連朗誦「御茶釀」、「御茶園」時,讀音相近;再者,兩個商標在中文的理解上,都有帝王用茶的意思,如果標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時,消費者在購買時可能會誤認二種商品來自相關的廠商,認為構成近似(參智財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3號判決)。

    所以,兩者文字或圖形透過外觀近似、讀音近似及觀念近似之基準,整體判斷一方商標是否使消費者混淆誤認與另一方商標有密切相關。

    圖片翻拍取自Px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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