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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安桓專欄】「我的監護,我做主」 意定監護大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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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如今已經逐步邁向高齡化社會,同時也衍生出許多失智、失能、癱瘓等長者的財產處分問題,又全台法院平均每年新增六千多件監護宣告案件,然而大多數長者的財產管理與生活照料多由家人處理,且超過90%的監護人多為子女或親屬,然而這些監護人未必善於管理財產或熟知監護人的責任,甚至有些不孝子女認為這些財產早晚是自己的,擅自將受監護人的財產挪為己用,未能真正保護長者權利。

    因此,立法院於今年5月24日三讀通過「意定監護」制度,新增了第1113-2至1113-10等9條條文,使長者可以在意識清楚時,事先自由選定任何人為自己將來的監護人,讓「自己的監護,自己決定」,以期更有效地保護失能長者的權益。以下先簡要說明監護宣告制度,再介紹意定監護的新規範。

     

    • 何謂「監護宣告」?

    先來說說「監護」這兩個字?很多人聽到「監護」一詞,常會聯想到在電視劇或是電影上的離婚劇情中看到夫妻雙方爭奪小孩的「監護權」的橋段,也就是爭取可以管教、照顧小孩,為小孩行使、允許或承認法律行為的權利。但其實對小孩的管教照顧,在民法上稱之為「親權」,而代替小孩為法律行為或是承認其法律行為(例如准許小孩買東西,買賣契約使能生效),則是「法定代理權」,兩者都並非「監護權」或者「監護」概念。

    那麼,究竟什麼是監護宣告的「監護」?要回答此一問題必須先釐清「行為能力」的概念。

    我們看到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以及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一般成年人都能夠透過表達完整意思來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有完全行為能力,但長者因失智、失能、癱瘓或其他精神上有特殊狀況而可能無法明確將自己的想法表達於外,因此不適合擁有處分自己財產的完整權利,也就是成為了「無行為能力人」。

    而所謂「監護宣告」就是在長者因上述特殊情況,使其無法為完整意思,因而法院為了保護其權益,以監護宣告成為無行為能力人,而不能以其自己的意思自由處分財產。又修法前監護宣告下「監護人」則是指長者受監護宣告時,由法院決定為他代為管理財產的人。

     

    • 意定監護制度概說

    監護人的人選直接關係到長者的財產權利,必須審慎選擇。在成年人監護的現行制度下,法院為監護宣告在選擇長者的監護人時,會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就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作為監護人。

    這樣的制度雖然可以確保監護人的人選控制,但也有許多的問題。首先,實務上法院收到監護宣告的聲請時,本人通常已經處於無意識或意識不清的無行為能力狀態,無法明確表達究竟誰比較適合做為自己的監護人。

    由於監護人完全掌握本人的財產處分權,因此倘若本人擁有巨額財產,便容易發生本人的親屬之間為爭奪監護權而僵持不下甚至撕破臉的情形,於是爭產問題就提前在此上演了。

    再者,由法院選擇的監護人可能並不完全有利於本人。例如筆者自己曾經協助一位奶奶預立遺囑,後來奶奶失智衍生了監護宣告之財產管理問題,但子女遠在國外,此時有一位伴隨自己數十年的老友,而由於該名老友與他並沒有親屬關係,法院無法選擇這位他在台灣最信任的人為她處理財產,反而選擇在台與她並不常往來的一位親戚為她管理財產,後來子女來台探親竟發現大部分財產被這名親戚不當挪用,因而衍生相關爭訟。

    又例如近來熱議的同性伴侶問題,雖然台灣目前已經修法通過使同性伴侶能夠結婚,但倘若某對同性伴侶尚未結婚就算長久居住,對彼此極為信賴,因為雙方無親屬關係,也不能成為彼此的監護人。

    意定監護制度就是為了解決上述的問題,而使長者能夠在意識清楚,就先自行決定自己將來的監護人,應由誰擔任。

    根據三讀通過意定監護制度主要會有以下幾大重點:

    (一)本人可自行以「契約」委託他人為監護人。

    (二)意定監護契約的訂立與變更須經過「公證」才會成立。

    (三)意定監護契約訂立後,當事人在法院做出監護宣告前可以隨時撤回。監護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可聲請法院許可終止契約;受任人有正當理由,可聲請法院許可辭任其職務。

    (四)法院為監護宣告時,若本人事前有訂立意定監護契約,應以意定監護契約的人選為優先。但若有事實認定意定監護的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然不適任,法院可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不受意定監護契約之限制。

    從以上四點可以看到,與原先法院作為選擇監護人的制度不同,法院在意定監護制度下退居第二線,只有在監護人明顯不利於本人的情況下法院才會介入,不然本人原則上可以自由選任自己的監護人為自己處分財產。如此一來,只要訂定意定監護契約時本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且經過公證程序,不論是多年摯友,或是同性伴侶,都可以以意定監護契約自行約定。

    在未來萬一有需要時,由自己最信賴的對方為自己行使監護權,更貼近本人的意願與利益,也會減少發生長者被不當照護或棄養,以及辛苦大半輩子財產遭挪用等社會問題。

    圖片來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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