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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安桓專欄】如果學生動不動就要告,老師還能怎樣教育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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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月25日,大法官會議通過第784號解釋,以後學生在受到學校記過處分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本號解釋起因於台中市一名張姓學生因叼著菸以及無照騎車被記一小過一大過;以及另一名新竹市傅姓學生因期末考請病假,成績被折扣計算,兩人不服,各自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原本學生對於成績評定以及記過這類型的學校處分,只能尋求校內申訴途徑救濟而不能尋求法律上救濟,因為學生與學校之間為「特別權力關係」,特別權力關係一直是憲法上的一大爭議,本號解釋也造成許多學校以及教師憂心,以下簡單介紹學生與學校間的關係,以及本號解釋帶來的影響。

     

    學校與學生之特別權力關係

    一般來說,人民的權利在受到國家公權力侵害時,可以尋求訴願以及行政訴訟的法律救濟途徑,要求國家撤銷的行政處分。然而,某些具有特殊身分的人因為對於秩序的管控需求更高,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會限縮他們利用法律途徑尋求救濟的機會,給予管理這些人的機關更高的管理權限,例如軍人、受刑人以及在本次784號解釋以前的學生,這些具有特殊身分的人與其管理機關之間的關係,就是所謂的「特別權力關係」。

    以學生為例,過去學生與學校之間是特別權力關係,故學校對於學生的處分屬於學校的管理措施,學生只能循學校內部的申訴管道進行救濟而不能透過司法程序救濟,但實際上有許多學校的處分如記過、或是成績評定等等,對於學生的就學權益,甚至未來升學機會都會造成莫大影響。因此,在經歷過多次解釋以及本次的784號解釋後,逐漸放寬學生尋求外部訴訟途徑的權利,漸漸解消了學生與學校的特別權力關係。

     

    以後學校老師怎麼教育小孩?是不是隨時會被學生告上法院?

    784號解釋作出之後,有許多學校十分擔憂是否老師在學校會難以管教學生,會不會動輒被學生告上法院?但其實不盡然如此,784號解釋並不會讓所有的學校或老師決定都可能被學生用訴訟主張不服,在解釋文後段有提到,「仍必須要依個案情況,對學生影響的大小來看是否已經屬於權利侵害,如果的確有權利侵害的情況,才有可能進到法律救濟途徑處理。」例如:老師基於教育目的而讓學生勞動服務或是寫悔過書,還不至於影響學生權利,就不會進入法律爭訟的途徑,但如果涉及到記過、申誡或是成績評定等等處分,對於學生的就學權益顯然產生影響,學生自然應該有尋求一切途徑保護其權利的機會,這時才有可能會進入法律途徑解決。

    以本號解釋的原因案件為例,台中的張生被學校記過處分,記過處分是對學生操性評定的重要依據,也會影響升學乃至影響張生的生涯規劃,這樣的處分對於張生的干預已經不能說是輕微,所以,張生應該要有尋求一切救濟可能的權利,但如果張生只是被老師處罰課後勞動服務,或是寫悔過書等等,其目的在於讓張生記取教訓不再犯錯,那麼這樣對於張生的權益干涉仍屬輕微,張生就算不服,只能尋求校內救濟,而不能以司法程序救濟。

    再以,另一名傅姓學生的期末考成績爭議問題為例,在現在的大學升學制度中,高中在校成績的評比愈來愈高,因此以傅生的病假為由,就將傅生的分數打折計算,不但無法反映出傅生的實際學習情況,對於傅生的升學可能也會有重大影響。是以,傅生若不服應可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但如果傅生是因為平常小考未到而該次小考又不影響學期成績的評定,那麼傅生受到的干預顯屬輕微,就不能以司法途徑救濟。

    學校畢竟是教育的場域,處罰在於其次,記過或是申誡這種處分不僅對於學生的權利侵害重大,且單純記過也無法達到教育目的,在這樣的處分上學生自然應有其救濟之權,但一般情況下基於教育目的輕微處分,仍然是學校或老師可以合理管教的範圍,並非784號解釋一出,學校便不能做任何管教措施,家長與教職員們倒也不必太過憂心。只是近年來,老師與學生關係,因少數家長過度介入使得師生關係存在某程度緊張,未來順應本解釋而生相關規定修法,必須妥善安排好學校與學生關係,避免過度法律介入或者規範不明確,使得老師無從適從而有防禦性教學效應,如此恐非台灣教育之福。

    照片來源: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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