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案,對精神障礙者犯罪時的「監護處分」規定做出大幅修正,最重要的在於刪除原本刑法第87條第3項限制精神障礙犯罪者監護處分不得超過五年的限制,也就是說未來精神障礙者犯罪後,必須進入醫院強制治療直到被認定對社會無危害之虞為止。這樣的規定很大程度加劇了對人民自由的侵害,但若依照現行的制度,最長五年期滿就必須讓患者出院,又有誰能保證患者不會再犯呢?究竟把精神障礙患者關起來,真的是保障社會安全的根本之道嗎?本次修法又會衍生出什麼其他問題?本文將逐一分析。
修法後精神障礙者犯罪後監護處分,可無限延長
近年來有許多精神障礙者犯罪的案例,例如台鐵殺警案、湯姆熊割喉案、小燈泡案等等。每當此種暴力犯罪的發生,總是會掀起社會對於「只要有精神病就能逃死,關一關就沒事」的相關討論。關於死刑問題,暫且按下不表,但精神病患者若沒被判死刑,真的只是「關一關就沒事」嗎?
事實上,依刑法第87條第1項、第2項規定,精神障礙的刑事被告,除了依法執行刑罰以外,若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會令其進入醫院或相關治療處所施以「監護」,在同條的第3項規定,監護處分的期限最長為5年以下,若執行監護期間認為無繼續執行必要,也可以提早釋放。
然而,近年來的精神疾病患者犯罪受到社會矚目,本次的修法因而因應時勢將刑法第87條的5年上限規定刪除,依修正後規定,精神障礙的被告的監護處分期間,第一次處分最高仍為5年,但期滿後若認定還是有危害公眾之虞,則可以延長,第一次延長最多3年,之後每次延長最多1年,也就是每年都要再評估一次,延長達10年的話,就需要每9個月評估一次是否再延長,延長處分須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經法院裁定決定,若對於延長的決定不服,可以提起抗告救濟。
另外,「保安處分執行法」配合前述的刑法修正做出相應的配套,未來受監護處分的被告並不是一定會關在醫療院所,而是會由檢察官參酌評估小組的建議做出強度不同的監護處分,具體處分方式包括令入司法精神醫院或其他精神醫療機構治療、交由最近親屬照護或接受門診治療等等。除了監護處分的方式更加多元化以外,「保安處分執行法」也考量到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後,被告回歸社會所需要的配套措施,也就是所謂的「轉銜」機制。檢察官在監護屆滿前應召開轉銜會議,將被告轉介給當地衛生、警政、或社福機構等等做後續追蹤與關照。
延長監護處分,如何界定已經治癒?
本次關於監護處分的修法,雖然提供了更多元的處分措施,並且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犯罪有更高密度的規範,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社會安全網,但仍然衍生了許多問題:
一、監護處分恐成為變相無期徒刑
修法前的制度下,監護處分無論如何就是只有5年上限,屆滿就是要放出來,這樣的問題在於,如果治療效果不佳,病患釋放後很有可能仍有對社會的危害。
但修法過後,可以無上限延長監護處分,衍生的問題則是如何才算是「醫好」?雖然修正後保安處分執行法中明文規定檢察官在聲請延長時,應由專業的評估小組評估有無繼續執行的必要,但醫療仍有不確定性,如果放出來了,病患仍有可能再犯;如果不放出來,又有可能過度侵害自由權以及造成更多的醫療及司法資源負擔,如此一來是否要釋放病患,又會變成一個基於檢察官、法官心證的決定。
況且,實務上檢察官及法官基本上都會直接依照評估小組的意見做出決定,如果患者情況嚴重,那麼很可能就會一直不斷延長執行,變相地終生剝奪患者的人身自由。
二、司法醫療機構的資源不足且規範不完整
目前我國尚未有專責的司法精神醫院,法務部目前仍在推動設置,新法雖然讓病患可以依不同情況進入不同戒護程度的醫療機關進行監護處分,但在目前沒有完善機構及硬體設備的情況下上路,很可能最終造成有名無實的情形。另外,新法中規定法務部應視情況遴選專門的戒護人員監管病患,但法務部有無充足人力資源,也有疑慮。
除了硬體設備不足以外,病患在醫療機構中的處遇,包含日常生活的監管、戒護,在醫院中食衣住行以及可能限制人身自由的緊急措施如單獨隔離監管、身體拘束措施等等,都尚未有相關準則以及救濟的配套規定,在規範不足的情況下施行新的監護處分制度,很可能有過度侵害病患權利且救濟無門的問題。
三、轉銜後的社福資源不足
新法制度中,病患監護期間屆滿後會轉交由社福單位、警政單位、或是民間醫療機構進行後續的觀察追蹤。但我國目前的社工體系也面臨嚴重的人力、財力不足的問題,除了社工人力不足以外,精神病患的家屬若是處於社會弱勢,目前也沒有足夠的配套社會福利措施給予經濟或醫療支援,且與精神障礙者在社會中的權益相關的《精神衛生法》也未隨著這次的監護處分新制一同跟進修正,可見配套的社會資源管理與分配仍有嚴重不足。
在這樣的情況下修正監護處分措施,只能說治標不治本,未來若是患者回歸社會而無法有效輔助患者繼續治療或是觀察追蹤,很有可能又成為隱憂。
強化完善社會安全網,才是解決之道
精神障礙患者犯罪的情況下,患者同時會是罪犯以及病患的身分,同時涉及司法及社會工作的議題,並不是單純地處以刑罰或是強制治療就能夠解決,修法固然是往前邁進一步,但相對應的社會資源以及配套規範也應該盡快跟進。
在保安處分的方面,應盡快建置完善的司法精神醫院機構、編列充足預算以及完善相關的法令規章與救濟管道,使修法不至於淪為表面功夫或變相成為雙重的刑罰。
在社會治療方面,前面提到的「精神衛生法」也應該盡快修正。現行法規下因為醫療人員人手不足,且政府補貼也過於微薄,使外出家訪以及進行社區治療難以落實,且現行的精神衛生法第46條第2項關於強制社區治療的手段只規定「強制社區治療得以不告知嚴重病人之方式為之,必要時並得洽請警察或消防機關協助執行。」,直接授權警消醫護人員以強制手段進行治療雖然有必要,卻完全沒有任何後續對於病患及家屬關懷追蹤及社工資源的規範建置,依然是沒有從「資源分配不足」的根本問題來解決。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是,整體社會對於精神障礙患者的犯罪案件不能再繼續止步於殺人償命的單純想法,對於精神心理衛生的知識也應該要透過媒體、學校教育等加強民眾的認知,去除對於精神疾病的汙名化,只有正視並認知犯罪背後的真正社會原因,才能有效改革社會制度並減低犯罪與不幸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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