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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47條,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本案當事人,以網路不穩為理由,向同事借用行動電話,並冒用同事的名義,使用同事的行動電話門號進行小額付款,儲值遊戲2筆至本案當事人的遊戲帳戶內,本案當事人因此獲得價值共計新臺幣2,000元遊戲點數,最終法院以當事人已有偽造文書前科,5年以內故意再犯,加重其刑。
當事人在第一審後找到劉律師幫助,希望由律師協助減輕其刑,並提起上訴,劉律師釐清案件後,認為原審的判決違反比例原則,且當事人所為並不構成累犯,最後憑藉著執業多年的談判技巧,成功說服法官,改判有期徒刑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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