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安桓/執業律師
蘇丹紅食安問題持續延燒,小至路邊攤販大至連鎖企業都受影響。但除了各商家經濟上損失外,違法食品的流入,對於我國民眾的健康更是出現隱藏的危害。可蘇丹紅到底是什麼?食安法為何禁止?倘若民眾買到蘇丹紅的食品,又該如何做呢?近年來政府為加強防範食安問題出現,積極修訂了食安法第56條規定,不僅將商家對食安問題責任提高,更訂立五倍償金的規定,只為讓民眾能安心購買!但修法後食安問題真的有改善嗎?本文以下擬就新修法後食安法問題之處理及消保法等相關概念及所衍生的法律問題等進行扼要的分析與說明!
一、誤食蘇丹紅食品,消費者除了退貨外可以如何?
民眾若不小心買到食安問題產品,出現身體上不適時。應先妥善保存問題商品,並告知原購買商家問題情況。而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從事經銷的企業經營者,對於商品或服務所產生的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無論故意過失,均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並可持購買憑證,前往原購買的商家要求換貨或退錢,倘若商家不願協助換貨或退錢,消費者更可以透過1999項當地衛生局舉發不肖商家的無良行為。
二、新修正食安法,對消費者求償有幫助?
對於有添加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之食品,根據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是不能製造甚至販售的。因此對於不慎使用到有害材料的廠商,依法是有負責通報即追回通路的防止義務,否則恐會面臨停業及罰鍰,甚至是刑事上的責任!另外又根據最新修正的食安法第56條規定,食品有攙偽或假冒等情形,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除非食品業者能證明損害非由其所導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外,業者均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且對於非財產上之精神上損害,消費者也是可以請求商家損害賠償的。
也就是說,本次新聞事件中,有使用到蘇丹紅的廠商,無論其是否知情,都須協助政府積極將出廠商品回收。消費者同時也可以透過訴訟,向廠商請求因誤食所產生的身體甚至精神上損害,例如:醫藥費、無法上班的薪資、精神損失費用。更透過準用消保法規定,讓消費者對於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商家,請求最高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台灣小吃業發達,難免出現無良業者,為提高利潤,以低價輸入劣質產品,降低生產成本獲取暴利。儘管立法者已在食安法、消保法上嚴格約定業者及商家的責任,但卻因缺乏明確具體對食安定義,讓食安事件出現難以界定適用法律的情形。例如,攙偽假冒和標示不實的事件,兩者是分別以刑罰及行政罰論處的。可在部分攙偽及假冒的事件裡,會因違法添加物的不同,而無法證明是否對人體有害,考量兩者罪刑的差異。對於損害不明或輕微之事件,多數法院會選擇以標示不實,改以較輕的罰則論處。有了這樣的法律及判決考量,食安法就逐漸成為各業者在暴利及法律上拉扯的賭局,而出現「賠本生意沒人做,殺頭生意有人做」的情形。因此,筆者認為,除了立法需先重新定義食安,也應按輕重比例訂立罰則,避免出現違法即重罰的情形,減少司法機關在判決時的自由裁量空間,讓食安法發揮出真正預防犯罪及導正不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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