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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本案中當事人甲曾於民國95年間,與被告父親乙簽訂借貸契約,由甲給付五百五十七萬元清償乙所設公司對銀行之債務。後乙與其配偶皆因病死亡,所留財產與債務即由乙之子A一人繼承。惟因年代久遠,A對借款事實不明,認為債權應存於父親公司與當事人甲之間,而否認借貸關係存在。甲討要無果便找到安律師,希望由安律師提供協助,將事實釐清並討回借款。於是律師透過乙與他人之對話紀錄,證明乙之借款、欠款等事實,並以實際抵押以及匯款金額之證據,拼湊並還原借款經過,讓法院作出對我方當事人有利之勝訴還款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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