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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集團透過臉書社團刊登徵才廣告,並向告訴人佯稱其工作內容需要提供金融帳戶,告訴人就以超商店到店的方式,將提款卡寄送至指定之門市。本案當事人因為受到詐騙集團每日1500元的高薪利誘,就依詐騙集團指示前往指定開門市領取裝有告訴人遭詐欺之包裹,並轉交給指定之人收取。當事人後來遭檢察官以違反洗錢防制法提起公訴。
劉律師釐清案情後,就積極為當事人蒐集證據,發現當事人雖與詐騙集團約定每日以1,500元計算報酬,但並無實際領得該報酬,且並無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有因本案犯行實際獲取任何報酬或利益,成功說服法官,為當事人爭取到拘役五十日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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