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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本案當事人從朋友那取得了一把手槍及2顆子彈,某日他攜帶手槍至一間麻辣火鍋店用餐,於用餐時與店內客人發生口角,當事人一時氣憤,就持槍到店門口對空開了兩槍。當日清晨當事人就到警局自首,並向警察報繳當時使用的手槍。當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審被判了五年兩個月的有期徒刑,後來就找到了劉律師協助處理此案件。
經過我們仔細審查證據後,發現警察局函覆原審法院的函文記載當事人「持涉案槍枝至本分局自白」,但我們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已經符合自首之要件,因此積極的替當事人爭取減刑,最後成功說服法官讓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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