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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50條:「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本案當事人因使用被繼承人的存摺、印章、取款憑條提領部分之遺產,將其拿去處理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照料被繼承人兒子的日常所需,而被其他繼承人控有偽造私文書之嫌疑,最後本案透過律師主張刑法的構成要件,須具備不法意識之犯罪故意,並提出相關的有力證據,證明當事人的行為是基於被繼承人生前即特別規劃的遺願,符合民法第550條但書之規定,屬於被繼承人生前已生效而效力持續至死後之特別委任關係,因此當事人非無製作權,自無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無罪判決贏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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