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兒女有欠銀行錢,祖產會被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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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的爸爸年邁去世,家裡只剩下小明及哥哥小華,爸爸留下了土地、一棟房子以及新台幣500萬元的遺產。然而,小華因為投資失利,欠下銀行大筆債務,名下已經沒有任何財產,若是小華此時繼承了遺產,名下有了財產後便會被銀行拍賣償債,那麼小明和小華該怎麼辦才能守住爸爸留下來的祖產呢?上述的案例,在實務上經常發生,再加上遺產繼承本身也是需要經過繁雜的手續,因此是讓許多人頭大的問題,以下將簡單介紹遺產繼承的方法,以及前述的案例應如何辦理遺產繼承才能符合全體繼承人的最大利益。

 

 

一、遺產的繼承與拋棄繼承

(一)遺產如何繼承

根據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規定,法定繼承人順位為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同順位者會平分遺產,但配偶可以先從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中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也就是領取一半婚後財產後再與其他繼承人平分剩餘的遺產。在前言案例中,小明和小華的爸爸過世,如果媽媽也不在了,那麼法定繼承人便是小明小華二人,兩人依法可以各分得一半的遺產。

 

繼承開始後,並不是直接按照各繼承人比例各自取走自己的持份,而是所有繼承人會先對遺產成為「公同共有人」的狀態,也就是所有人都共同擁有這筆財產,要處分這筆財產需要全體同意。之後,若各個繼承人想要按照繼承比例各自拿走自己的一份遺產的話,就需要辦理「遺產分割」,將整筆財產經過協商後按照協商的方式、比例切分給各繼承人。通常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就會依照法定的應繼份比例分割,例如小明小華就是各1/2。

 

那麼,可以在分割遺產時約定由某一方單獨繼承所有遺產嗎?答案是可以的。舉例來說,假如本案中小華不想繼承遺產,可以在分割遺產時和小明約定由小明取得全部遺產,小華則取得0。

 

(二)拋棄繼承應如何辦理?效力為何?

由於繼承遺產的同時,也會繼承死者的債務,因此若是債務多於遺產的話,繼承人們通常會去辦理「拋棄繼承」,也就是將自己的繼承權放棄,不論遺產或是債務都不繼承,需要注意的是,拋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時(死亡時)起算3個月內向法院檢具相關資料辦理,否則過了這期間就不能拋棄了。

 

拋棄繼承後,拋棄者便會失去繼承權,由同順位或後順位的繼承人來繼承。需要注意的是,「拋棄繼承」與「不分割遺產」兩者不同,拋棄繼承是直接放棄身為繼承人的資格,而不分割遺產是在繼承遺產後才把自己手上的那份無償給其他繼承人分割。

 

 

二、拋棄繼承,債權人無法撤銷;分割協議則難說

民法第22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本條規定是為了避免債務人惡意脫產導致債權人無法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來實現債權的措施。若是繼承人採用「不分割遺產」的方式讓自己沒有取得任何遺產,依實務見解認為,這就相當於是繼承人將自己名下本應取得的財產利益無償讓與給其他人,而這樣的無償行為,若使債權人無法實現債權,那債權人可以依前述的民法224條撤銷原分割協議,並且另行訂定一個新的依法定應繼份分割的分割協議,來確保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所取得的遺產查封、拍賣。

 

而倘若繼承人是辦理「拋棄繼承」,情況便完全不同,因為依法院實務見解,拋棄繼承是屬於繼承人因身分關係而生的行為,是一種「身分行為」而非單純的財產處分,因此既然拋棄繼承並非無償財產處分,也就不符合民法第244條規定的要件,換言之,債權人就不能主張撤銷繼承人的「拋棄繼承」。

 

因此,在前言的小明與小華的案例中,若是小華沒有辦理拋棄繼承,而是在遺產分割時才將所有的遺產分給小明,自己不取得遺產的話,小華和小明很有可能會被銀行提告要求撤銷分割協議,重新依照法定應繼份分割遺產,讓小華名下取得遺產後,銀行就仍然可以將小華繼承道的遺產查封拍賣。(圖1)

 

(圖1:未拋棄繼承但分割比例為0的情況)

 

而小華若在父親過世後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則小華的拋棄繼承就是直接放棄作為繼承人的權利,是一種身分行為而非詐害債權的財產行為,銀行就不能提告要求撤銷小華的拋棄繼承,如此一來,父親的繼承人只剩下小明,小明便可以繼承所有遺產。(圖2)

 

(圖2:拋棄繼承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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