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關王牌製作人邱瓈寬,與裴家遺產訴訟的結果出爐。從法院資料來看,邱瓈寬的恩師裴祥泉,生前曾做代筆遺囑,就是本案最大爭點!!遺產爭奪案件從來不算少,有的是發生在手足之間,有的是發生在多段婚姻的子女間。許多人選擇預先訂立遺囑避免紛爭,但遺囑怎麼定?遺贈又是什麼?有其他遺產規劃方法嗎?今天就讓安律師來告訴你遺產的相關法律問題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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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贈是什麼?有上限嗎?
(一)所謂「遺贈」是指贈與人以立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的一部或全部無償贈送給繼承人以外的人。遺贈若要發生效力,必須具備幾個要件:
◉ 遺贈人必須要有訂立遺囑的能力(民法第1186條)
◉ 遺囑符合法定要件
◉ 受遺贈人不得喪失受遺贈權
◉ 遺贈的財產在繼承開始時已經是屬於遺贈人的遺產(民法第1202條)
◉ 受遺贈人在遺贈發生效力前尚生存(民法第1201條)
◉ 遺贈數額不得超過特留分(民法第1225條)
(二)上開第六個要件中,所指「不得超過特留分」規定,即係針對遺贈數額上限的限制。因此特留分簡單來說就是繼承人最低的繼承比例!以避免繼承人在立遺囑人死後瞬間失去生活依靠。
二、遺贈跟生前贈與有什麼差別?
遺贈和生前贈與都是贈與人把財產無償送給受贈人,但兩者仍有以下的差別:
(一)贈與之性質
遺贈是以遺囑處理死後財產,因其係在贈與人死後發生效力,不可能也無須得受贈人的同意,故屬於單獨行為,且贈與人須有訂立遺囑的能力,同上所述;生前贈與則是在處理生前財產,屬於契約行為的一種,故贈與人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簡單來說就是成年)。
(二)贈與之方式
遺贈是用遺囑的方式為之,而遺囑在民法上有嚴格的法定要件,一旦未符合,整份遺囑就失其效力,包含屬於遺囑一部分的遺贈;生前贈與則屬於一般的契約,民法並未要求須要具備一定的方式,只要雙方意思合致就成立,因此贈與人不能事後用該贈與契約未以書面訂立無效的理由來反悔。
(三)贈與之撤回
民法於第1219條至第1222條中,針對遺囑的撤回訂有相關規定,例如: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等,而生前贈與則應回歸適用民法債編的規定,既然對於作成的方式都沒有限制了,同樣地在撤回方式上也沒有限制。
三、什麼是遺囑信託?
(一)所謂「信託」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立一個信託契約,並將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的內容,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筆財產,辦理信託時,委託人必須要同時將財產移轉予受託人,也就是將所有權移轉到受託人名下,不少民眾對於把自己的金錢或不動產「過戶」給別人,還是會有點疑慮,事實上,受託人只是名義所有權人,受益人才是實質所有權人。
(二)依信託法第2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信託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也就是所謂的「遺囑信託」,是由立遺囑人訂立遺囑,在遺囑中表示將全部或一部的財產成立信託,委由受託人在立遺囑人死後依遺囑內容執行信託相關事宜,以完成遺產分配並照顧繼承人。
四、律師告訴你三種情形要立遺囑信託?
(一)避免年幼受益人遺產被侵占
有些時候委託人在小孩還幼小時,發現自己身患絕症,為了避免年幼的受益人所分配到的遺產,遭其他親人不當使用或被他人侵佔,也希望將來小孩可以受到妥善的照顧,委託人就會訂立遺囑信託,指定支付生活費、醫療費、學費,待受益人成年再給付剩餘信託財產。
(二)避免年邁受益人不擅理財
有些委託人則是在發現自己身患絕症時家中尚有年邁的雙親,為了避免年邁的受益人不善理財,而被不肖人士所騙,導致晚年沒有生活保障,委託人就會訂立遺囑信託,指定支付每月生活費,待年邁的受益人過世後,甚至可指定再將剩餘信託財產捐給公益單位。
(三)避免影響公司經營權
很多大公司的經營者手上握有公司大量的股權,若這些經營者不幸過世,股權因屬於遺產之一部分,而由繼承人平均分配,這時候股權就會被稀釋,如果繼承人間有共識就沒有問題,但最怕繼承人為了爭奪經營權而開始互相攻擊,不僅使得公司營運動盪不安,也可能使經營權落入其他外人手中,所以遺產中如有股權的話,經營者為了避免發生上述悲劇,可以訂定遺囑信託將股權集中,不被分散給各個繼承人,進而影響公司的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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