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可以放棄 拋棄繼承是什麼
一、養子女可否繼承養父母遺產?
根據民法收養關係,只要收養經法院認可,原則上依照民法第1077條第1項:「養子女與養父母 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也就是說,只要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養子女及養父母間的關係,就會成立且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因此依照繼承的相關規定,養子女是可以繼承養父母的財產,並且依與婚生子女一樣,皆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
二、養子女繼承養父母遺產後,還能再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
原則上,養子女在收養關係存續中,是無權繼承養父母財產的。根據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 或其他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因此,只要收養關係未解除,養子女對本生父母,在法律上是沒有關係的。
不過,倘若收養關係解除,依照民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將會回復其與本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就算是曾經被出養的子女,在依法解除收養關係後,對於親生父母的扶養以及繼承權,也都會隨之回復,而有機會可以再一次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也就是說,養子女是有可能先後繼承親生父母,以及養父母家的財產的。
只是須注意的是,收養關係的成立以及結束,皆須通過法院許可。在以往的案例中,就曾經有一位周姓男子被退伍老兵收養,由於老兵無子無後,當初講好收養是為延續香火。可誰知養父過世後,周男拿到繼承房產不到一年,隨即向聲請終止收養,雖然依法養父死亡是可以作為聲請理由,但法院卻仍認定,周男的聲請,因違背當初延續香火的目的,且得養父全部遺產不到一年,就以養父死亡聲請終止收養,重回生父母家庭,未來還享有生父母的繼承權,對老兵的權益維護實屬不妥,因此裁定不准。
三、拋棄繼承可以撤銷嗎?被逼迫的怎麼辦?
拋棄繼承,依民法規定須在得知可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而只要書面送達法院,拋棄繼承就已經發生效力,無法再撤回。且為保障其他共同繼承人、利害關係人、以及有礙繼承關係的安定性,正常情況下是無法反悔的。不過實務上,也曾經有民眾,因遭他認欺騙、或脅迫,做出拋棄繼承而事後成功撤銷的。
根據報導,新北市有名詹姓老翁,因生前失智而由長女代為管理權狀、印章等文件。長女為獨得遺產,利用照顧失智老父的機會,虛設父親積欠自己三千萬元債務的假象。並向弟妹謊稱父親向她借錢。詹婦妹妹在父親過世後,因擔心繼承父親債務將導致房產遭拍賣,辦理拋棄繼承,才發現是大姊動手腳,因此向法院聲請撤銷拋棄繼承,法官經審理也認定長女因虛設借貸契約及抵押權,導致妹妹誤認父親債務大於遺產,判准撤銷拋棄繼承。
四、「附負擔拋棄繼承 」是什麼?怎麼撤銷?
所謂附負擔的拋棄繼承,最常見的就是約定扶養不履行的類型。舉例來說就是指,父親死後兄妹手足之間,哥哥與妹妹約定,由哥哥拋棄繼承,讓妹妹獨得父母遺產,但妹妹同時也需負擔起照顧媽媽的責任。倘若事後,妹妹有遺棄母親的狀況,哥哥就可依約定撤回拋棄繼承的決定。
而針對這樣的約定,有學者認為,性質上與附負擔贈與類似。而類推適用民法第 412 條第 1 項規定,哥哥應可向妹妹提出撤銷拋棄繼承的意思,並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原本屬於自己繼承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