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在別人名下就要不回來嗎?律師告訴你如何避免借名登記爭議

 

實務上借名登記的情況十分常見,原因不一而足,可能是為了節稅、隱匿財產等等,通常都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因為借名登記著重在借名者與出名者之間的信任與合意,若無一定的信賴關係,難以想像會將自己的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然而,如果親屬間反目成仇,或是出名者為了自己一時之便而將財產處分掉,這時候就可能發生爭議而對簿公堂。

 

近期也發生一起孫女繼承大筆遺產,而遭阿嬤告上法院的案例,因為孫女是爸爸的唯一繼承人,在父親過世後繼承股票跟存款,但阿嬤主張她基於母子間的信任關係,在兒子生前借用兒子名義開存款與證券帳戶,帳戶中資金都是她存入的,存摺印鑑也都是由她保管,股票交易也全權由她決定,所以認為孫女應該將這些東西返還,這樣的案例層出不窮,親屬間經常為了財產而發生糾紛,甚至最近也有發生兒子因不滿父親偏心,而縱火燒死自己母親、老婆、小孩等人的人倫悲劇,所以就讓安律師來告訴你遇到借名登記爭議時應該如何處理及相關法律程序。

 

相關影片:遇到「借名登記」爭議怎麼辦?

 

一、什麼是借名登記?東西到底是誰的?

所謂「借名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用他方名義去作登記,但仍由自己管理及處分,簡單來說,出名者只是名義上之所有權人,實質上仍由借名者享有該財產之權利,並負擔因此所生之義務

借名登記的原因有很多,包括規避法律上的資格限制(例如原住民保留地)、躲避債務(例如防止被債主聲請強制執行)、共同出資投資等。若以親屬間借名而言,則可能是為了節稅、隱匿財產(例如避免朋友借錢)、替子女先行置產,或是也可能是把子女當作人頭,用以理財。

 

二、常見的親屬間借名案例

(一)將不動產登記在配偶名下

實務上曾發生過,A與B為夫妻,B在決定購買房子時,考量到A是公務員,若以其名義辦理貸款可能會有較優惠的房貸利率,所以就以B的名義購買新房子,但實際上仍由B繳納貸款,並每月支付電費、水費等,結果後來A堅持要離婚,甚至主張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請B搬離該房子。

(二)以女婿名義開銀行帳戶與買賣股票

實務上有發生過,女婿借名讓岳父去登記購買科技公司的股票,以幫助岳父節稅,但證券戶印章、存摺都是岳父保管,前年間,女婿及妻子感情不睦鬧離婚,女婿在未獲得岳父同意下,以存摺、印章遺失為由,向銀行申請變更,隨後賣出岳父借名登記在其名下的股票,獲得673萬的賣股所得。

(三)父母借子女名義投保

實務上曾發生過父親因擔心自己健康情況會被保險公司拒保或加費,也考慮到稅務問題,於是借用女兒的名字投保一張儲蓄險,保費也都由他付,然而後來父母離婚,法院將女兒的親權判給母親,父親才發現保單上的要保人已經換成母親,憤而上法院起訴請求母親應返還已繳納之保費,法院最終判決父親敗訴。

 

三、若真的借名,到底要如何舉證?

依我國司法實務上的舉證責任分配,在借名登記的案例中,應該由主張「有」借名登記的人負擔舉證責任,也就是借名人要證明出名人與借名人之間有借名登記的契約關係,以及要證明借名人為標的物的實質所有人

至於要如何證明,如果有書面借名登記契約當然再好不過,但如果沒有書面契約時,原告也可以提出以下幾種證明方式:

(一)證人或其他合意證明

契約不一定要書面才能成立,若借名人與出名人有以口頭或手機訊息等方式約定借名登記,可以保留相關的證據,例如:對話截圖、email往來,或是找知道借名登記關係的相關證人做證,只要能證明雙方有說好(合意)要借名,便可以認定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

(二)出資證明

如果原告主張有出資興建或是購買的事實,應該提出存摺紀錄、對帳單或是現金收據等,去證明自己確實有出資的事實,以此主張自己是標的物的實際所有權人。

(三)使用收益證明

那如果沒有明確訂定借名登記契約,由於上面已經提過借名者才是實質上享受使用、收益或處分權利的人,所以若原告也可以提出相關使用收益的證明,例如:水費、電費、房屋稅的繳款證明,或是收取租金的單據等,都可以作為證明自己確實才是真正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的人。

 

四、律師告訴你如何避免借名爭議

(一)訂定書面契約

如前面所述,若有書面契約直接明文約定兩人間的借名登記關係,是訴訟上最好的證據,契約正本記得要一式二份,雙方都要有留底,以備不時之需。

(二)保存所有權之證據

如果房子是自己買的,掛在他人名下,可以將當初買房的契約、房貸繳款資料等文件保存好,證明房子確實是自己的。另外,在實務上認定房屋交屋的方式是以交付鑰匙為主要的判斷之一,因此如果房屋不是自用,除非雙方有清楚約定是借名關係,否則不要輕易將鑰匙交付給掛名的人,以免日後房屋遭占用時難以請求返還。

(三)若出名人拒絕返還,先發函終止再提起民刑事訴訟

若沒有約定特定的終止日,但已經不需要借名了而要把房子登記回來時,記得以存證信函或委託律師寄發律師函明確通知對方借名登記關係已經於某年某月某日終止,並請求返還,若對方仍不返還,便可提起刑事告訴以及民事請求返還房屋/土地的之訴保護自己的權利。

針對刑事責任的部分,若出名人霸佔房屋拒絕回復登記,目前實務上通常認為不構成侵占罪,然而,出名人霸佔標的物,違反借名登記的委託信賴關係,仍有可能會成立背信罪

 

五、結論

律師為大家整理前述重點,首先,在借名登記契約中,出名者只是名義上之所有權人,實質上仍由借名者享有該財產之權利,並負擔因此所生之義務;再者,實務上常見的親屬間借名案例,包括將不動產登記在親屬名下、以親屬名義開銀行帳戶與買賣股票及父母借子女名義投保等;此外,若發生爭議時,借名人要證明出名人與借名人之間有借名登記的契約關係,以及要證明借名人為標的物的實質所有人,證明方式包括書面契約、證人或其他合意證明、出資證明、使用收益證明等;最後,若要避免借名爭議,最好訂定書面借名登記契約,並保存可證房屋所有權之證據,如果有天不需要借名了,應先發函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若出名人不願返還,借名人就可以提起民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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