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家違建 發生意外誰負責

一、外牆懸掛吊掛機合法嗎!? 不慎釀意外!?誰該負責?

(一)外牆懸掛吊掛機合法嗎!

  1. 獨棟建築加裝,原則不違法

其實根據現行法,民眾在自己住宅加設吊掛等設備,皆屬於所有權的管理使用範圍,原則上是不需要別申請。因此只要使用上並無影響到他人,基本是不會違反法規的

(二)公寓大廈加裝,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但是如果是公寓大廈了話,因為公寓大廈屬於民法第799條規定的區分所有建物外牆在構造上和使用上不具有獨立性,所以是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不能認為是該樓層住戶單獨所有,而任由該樓層住戶任意使用。因此住戶加裝冷氣室外機或牆外設備時,應先得到其他住戶的同意,也就是所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否則,未經同意的加裝,會侵犯到其他住戶的權利,依法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會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權返還請求,以及第821條共有規定,向法院請求拆除。

(三)依各地行政法規

另外無論是哪一種建築,如果牆外設施的位置,有占用到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即使不影響日常通行,但因有妨礙逃生、救災的疑慮,還是可能會被認為,有適用違章建築等規範的懲處!!

二、不慎釀意外!?誰該負責?

(一)獨棟建築、公寓「專用部分」,由使用人負責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因此倘若外牆或牆上設備,有發生墜落意外,就應由該區所有權人,或約定使用人,負民事賠償責任及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或同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等責任。

(二)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由管委會負責(若無管委會,由使用人責任)

依法,公寓大廈之外牆本質上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所以原則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針對外牆部分之修繕、管理及維護應由管委會為之,若管委會未善盡管控檢查則認,造成墜落事件發生,管委會與私自加裝設備的住戶,須共同負起侵權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若造成傷害,對他人也會刑事責任。至於如果公寓大廈沒有成立管委會的話,有關墜落意外的責任,就應回歸由加裝設備的使用人負責。

三、住宅類型有差嗎?加裝牆外設備有條件?

(一)透天獨棟

依照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在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因此,如果建物屬於住戶單獨所有,例如獨棟的透天建築,所有權人,在沒有侵害他人的情況下,依法自然有權決定,如何管理及使用。

(二)公寓大廈

依照民法第799條規定,因為外牆在構造上和使用上,不具有獨立性,原則是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而對於共有物的使用管理,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有在外牆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應該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因此,如果某住戶沒有經過其他住戶的同意,就在共有的外牆上安裝冷氣,或者冷氣懸掛的位置,有違反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時,其他住戶就可以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以及第821條規定向法院請求拆除。

四、我家空地,被鄰居掛冷氣或外推陽台,有法解?

(一)占用空地上方,也是占用

依照土地所有權的範圍,是上至太空,下至地裡。因此若增建設備突出部分,有覆蓋或遮蔽到他人土地或土地上空,實質上也會構成無權占有,因此他人(土地所有權人)自然可以向法院請求拆除冷氣,以排除安裝冷氣機住戶對他人土地上方空間的利用。

(二)妨礙逃生、救災之虞,亦可報拆

另外,依照實務見解,有認為法定空地,是作為防火間隔使用,目的在阻隔火勢,防止蔓延減少災損。如若擅自加裝增建物,如熱水器、冷氣室外機…設備,將使防火空間變為狹小、封閉。不僅堵塞火災發生的避難通道,更容易加劇煙囪效應,使火勢變為猛烈,難認無影響公共安全之虞。因此,如果牆外設施的位置,有占用到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即使不影響日常通行,但因有妨礙逃生、救災的疑慮,還是可能會被認為,有適用違章建築等規範的懲處!! 

(三)地主濫用權利,冷氣機仍不可拆

但需特別注意的是,在部分實務見解的認定中,依照民法第148條第1項,權利的行使不能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因此拆除必須以確實有妨害土地所有權人做為認定標準所以當冷氣的設置並未嚴重妨礙土地使用,或者強制拆除冷氣會嚴重損害住戶生活品質時,縱然是所有人,仍不可以要求占用人拆除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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