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凶宅怎麼辦 律師教你判斷何謂凶宅
一、什麼是凶宅?染疫後死在屋內算嗎?
現行法律對於凶宅並無明確定義,但根據內政部的函令指出,所謂凶宅乃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發生非自然死亡的情形」,也就是說,依據此定義,構成凶宅之要件有以下三個:
(一)事件上限於凶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等「非自然死亡」情形
(二)時間上限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
(三)空間上限於「專有部分」,而不包括共用部分(例如:社區中庭等公共空間)、約定專用部分(例如露台)及約定共用部分。
然而,法院在判斷房屋是否屬於凶宅時,除了參照上開內政部的標準外,也會審酌雙方當事人有無特別約定。至於「染疫後死在屋內」是否屬於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根據醫學研究與統計,通常會死於Covid-19者多係因本身有慢性疾病、病毒抑制身體機能(例如:快樂缺氧就是病毒抑制大腦呼吸中樞的警覺性)等原因造成,由此可知,Covid-19造成死亡的過程是因為病毒入侵到體內引起身體的反應所致,此應屬自然死亡,而非意外死亡,故不屬於凶宅。
二、在公寓大廈跳樓身亡,一樓算是凶宅嗎?
依據上述內政部對於凶宅的定義,必須限於「專有部分」發生非自然死亡的情形,該專有部分才算是凶宅,假設今天有一個人從自己七樓的住戶跳下,在一樓中庭發生死亡,因為社區中庭是屬於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所以就算死在一樓,就此部分仍不屬於凶宅,只有七樓那戶才算凶宅。
三、買到凶宅時可以怎麼辦?租到也一樣?
很多人都擔心買房時會買到凶宅,所以凶宅價格都較低落,現在房屋交易市場資訊繁雜,許多不肖仲介或賣家就會刻意隱瞞某房屋是凶宅的事實,如果在買進房屋後發現賣家惡意未告知,可以主張以下權利:
(一)民事責任
依民法第354條規定,賣家必須負擔所謂「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賣家要向買家擔保出賣物在交付時不會欠缺應具備的價值、效用或品質。法院多認為,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凶宅大多存有嫌惡畏懼之心理,對居住其內之住戶而言,除對居住品質發生疑慮外,在心理層面上更有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也因此會嚴重影響購買意願及價格,故凶宅應認係屬交易上重大瑕疵,而屬出賣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範圍。
所以,若賣家故意不告知房屋是凶宅,買家發現後可以請求解除契約(民法第359條),這時候賣家就應該把買賣價金還給買家,另外,買家也可以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9條),又若有損害時(例如:因裝潢而支出之費用),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360條)。可對賣方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刑事責任
如上所述,凶宅會對於住戶的居住品質、房價等產生重大的影響,故賣家有告知房屋是否為凶宅之義務,如果賣家蓄意隱瞞房屋為凶宅的事實,即屬消極詐欺的行為,並讓買家陷入該房屋並非凶宅的錯誤,而掏錢購買該房屋,此時應已違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買家可以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
而若民眾租到凶宅時,也可依以下敘述主張權利
(一)民事責任
如果民眾租房子後發現租到凶宅,整天覺得毛毛的,開始睡不好,生活品質大幅下降,甚至罹患憂鬱症,可以依據民法第424條規定,向房東主張終止租賃契約。
(二)刑事責任
現行法律並未規範房東是否有凶宅的告知義務,故除非雙方有於租賃契約中約定「房東應如實告知是否為凶宅」,否則很難說房東未告知該屋屬於凶宅就構成詐欺罪。
四、律師告訴你如何查證「凶宅」?
(一)上凶宅網查詢
目前政府單位並無建置查詢凶宅的網站,但有兩個民間自行建置的凶宅查詢網站(台灣凶宅網、J2H凶宅網),以台灣凶宅網為例,其提供民眾可以分享凶宅消息的平台,所以在購屋前,不妨先上凶宅網查詢看看。
(二)向消防局詢問
民眾在購屋前,可以到附近的消防隊詢問該房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藉由救護紀錄追查出真相,然而須注意的是,原則上需要有送醫急救的情況才會留下救護紀錄。
(三)向鄰居或管理員打聽
民眾在購屋前基本上會去房屋實際走訪,看看內部結構、生活機能等,這時候如果是自行前往而無賣家陪同時,可以跟大樓管理員或是附近的鄰居聊聊天,打聽一下那邊是否曾發生過兇案,甚至是欲購買的房屋有無發生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