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勞工意外頻傳,除了苗栗通霄煉鋼廠意外,台北、新竹、台中近期也發生多起工人墜樓意外。再者,根據勞動部職安署統計,今年迄今已發生13件感電重大職災案件,造成13名勞工身亡。台灣夏季氣候濕熱,對於電廠工作的勞工們來說,作業時容易產生大量流汗,且持續高溫也容易導致疲累以及注意力不集中,若作業場所的電氣設備防護不良,極易發生感電意外。因此相關單位也呼籲,雇主應加強各項安全防護措施,並以勞工安全為先,避免發生職業災害。預防職災的發生固然重要,但倘若意外真的出現,身為勞工的我們,又應該怎麼做,才能及時維護自己的權利呢?今天就讓安律師告訴你,職業災害怎麼認定?以及有關職業災害相關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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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災的範圍是什麼?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之規定,勞工在執行工作時受傷、因工作導致職業病、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等,所造成的疾病、傷害、殘廢或是死亡,皆屬於職業災害。也就是說,只要勞工在「工作場所」與「執行職務期間」所發生的傷殘都算是職災,而且依據實務上多數見解,勞務過程中所發生的損害,也包括「準備提出勞務」時,也就是說,勞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導致傷殘的「通勤災害」,只要該通勤災害不是出於勞工無照駕駛、闖紅燈等違法行為,仍屬於職業災害。不過實務上,為了更精準地訂定職災範圍,在審理的標準上,還會另外對「職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此二個要件做判斷。簡單來說,就是用來判斷勞工所受的的傷害,是否基於雇主可管理範圍,以及傷害與執行職務間有無關聯。
1.職務遂行性:指災害是勞工在雇主可管理範圍內,在執行職務或提供勞務過程中所發生的事項。所以職災當然就包括:勞工上班時在辦公室摔倒、上班前在公司茶水間燙傷、出差時在外地發生車禍等等狀況
2.業務起因性:指勞工執行之職務時,職務依社會一般觀念來看,就會附帶的危險。
舉例來說,今天A是辦公室員工,依照一般社會觀念,A在職務中可能出現的職業傷害,可能是被刀片滑傷,被茶水間熱水燙傷。可倘若今天A因為辦公室冷氣機故障,自行爬到窗外修理冷氣而發生墜樓意外,此時法院就會認為,修冷氣屬於冷氣廠商或雇主職責,員工若無受特別指示,依一般常理職務範圍只需打電話通報負責人即可,修冷氣墜樓已經逾越了一般人對辦公室員工能預想的危險範圍。此時A的墜樓意外,就會被認定不具業務的起因性,故不屬於職災範圍。
二、職業災害有哪些補償可以申請?
(一)雇主:原領工資、醫療費用及損害賠償
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一旦發生職業災害,無論雇主有無故意均應支付職業災害補償費用。也就是說,在職業災害上雇主是負「無過失責任」的,而補償範圍,包含以下四點:
1.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期間,如果無法工作,雇主應按照其「原領工資」的數額予以補償。(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1條)
2.醫療費用:雇主應補償勞工因職災受傷而支出的醫療費用,惟應由醫院之醫師診斷治療,並開具證明。
3.失能補償:勞工治療終止後,若經指定醫院診斷認定其身體機能遺存障害,雇主應按照勞工「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與失能補償。
4.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及5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
(二)勞保局:職業災害相關給付
另外當職業災害發生時,倘若勞工有投保,勞工或其家屬皆可依個案情況向勞保局申請職保醫療給付、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職災傷病給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或職保死亡給付。不過,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雇主需補償的金額,是可以用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補償,來抵充自身勞基法要求的補償責任。因此,若雇主有善盡法定義務,依法幫勞工足額投保勞保、甚至是其他意外或傷害險等,是可以適度減輕勞基法中無過失責任的壓力。
三、上班順便送小孩上學,出車禍也算職災?!
根據上面所介紹,不論是車禍、自摔、跌倒等,只要在公司的範圍內發生意外,出自於業務上行為,理應被視為職災,但倘若車禍意外,是發生在順便送孩子上班的路上呢?其實依據實務見解,在上班通勤路上,若有滿足以下四要件,就可以歸入職災範圍,請求保險以及雇主的給付!只是在以下要件,基本上法院並沒有固定的標準,皆需用個案情形判斷,因此接下來會多以實務案例,帶大家了解。
(一)適當的通勤時間
適當的通勤時間判斷,必須與個案的上下班時間,以及所需的通勤時間做出綜合判斷。不過通常法院認可的通勤時間,基本都在上下班時間推算前後1-2小時左右,但例外的情況也有許多。實務上曾經就有一婦人,每天提早3小時到公司等上班,可就在某次上班的途中,發生了車禍進而申請職災,可此時受訴法院就認為,婦人每天提早3小時出門上班,已經逾越合理的通勤時間,因此其發生車禍所受的損害,難以認定屬職災。
(二)事故發生於通勤過程中會經過的合理路徑
另外在判斷通勤路徑是否合理時,法院也並不是以上下班最短或最佳路線做認定。實務上也主要透過個案狀況做認定。舉例來說,曾經就有勞工在前往公司路上,選擇朝前往離公司反方向,且離住家1公里遠的早餐店,購買早餐。而法院在此案就認定,此路線並不構成從勞工住家至公司之合理應經途徑,應非屬職業災害,但同樣繞路買餐食的案例,台南法院就曾判定,勞工下班後繞道前往吃鹹粥,屬於台南地區部分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雖然不是公司返家之最短路徑,但僅需多花4至5分鐘,依社會經驗法則尚在合理的生活圈,應屬合理之通勤路徑,故屬於職業災害。
(三)事故發生時,勞工是在從事日常所必需的私人生活行為
有關日常所需的私人生活,最常見的就是上下班途中的接送行為。根據實務判決就有認為,現代社會父母接送子女上下學,已屬常態,且為當代社會經濟型態下,兼顧家庭生活與工作需求之衡平考量,因此接送行為屬「日常生活必需之行為」。勞工於接送期間內所生之傷害,係屬職業傷害。另外,常見的上班途中買早餐,基本上只要不是繞特別遠的路,或是離上班路程過遠,法院也會認定路途上的意外,屬於職業災害。
(四)事故發生時,勞工沒有重大交通違規
最後這個要件,相較於前者就容易判斷許多,只要勞工職災發生的狀況,符合前面三點,且車禍發生時,勞工無酒駕、無照等嚴重違規行為時,原則上可以被認定屬職災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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