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的加班費與責任制

一、試用期員工的加班費計算

在試用期內,員工的勞動權益並不會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有所減少。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試用期員工和正職員工享有相同的勞動保障。因此,無論是加班費、工時規定、休息日還是國定假日,雇主都必須按照勞基法來辦理,並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換句話說,即便是處於試用期,員工仍然享有和正式員工一樣的加班費待遇,雇主無權因此要求員工無償加班。

二、試用期員工可以適用責任制嗎?

責任制是針對特定工作者的工作制度,通常適用於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等。那麼,在試用期內,是否也可以適用責任制呢?

根據《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規定,只要試用期員工符合特定條件,且經過書面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試用期內也是可以適用責任制的。具體條件包括員工從事的是管理、專業性或特定工作類型。只要符合這些條件,試用期員工和正式員工一樣,可以適用責任制。

三、試用期雇主可以隨意解雇嗎?

許多員工對於試用期可能有一個誤解,認為雇主可以隨意解雇不合適的員工。然而,根據《勞基法》的相關規定,雇主並不能隨心所欲地解雇試用期員工。

《勞基法》第11條與第12條規定,即使是在試用期內,雇主如果想要解雇員工,必須基於正當理由,如員工表現不佳、違反工作規則或無故連續曠工三天等情況。簡而言之,試用期並不是雇主隨意解雇員工的「試水期」,而是雇主觀察員工是否適合這份工作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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