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龍說趙太后,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從古至今母親總是為了兒女事煩憂,對父母來說,含辛茹苦扶養孩子長大,多少會希望將來可以有孩子倚靠,能安享晚年,可面對茫茫未來,母親和孩子一樣充滿不確定感,在現代超高齡化的社會中,孩子生得少,父母對個別孩子的投入比以前大上許多。對母親而言,一方面希望孩子可以多陪伴自己、多少給自己一些孝親費用以表心意;另一方面也希望孩子可以有穩定的生活、可以自己照顧好自己。但隨著現代的經濟社會改變,現代年輕人所面對的世界,選擇太多機會卻太少,甚至有人稱,這是一個努力也不會有回報的時代。這個時候父母不僅擔心,孩子是否可以在自己身後照顧好自己,未來孩子的教育和照顧怎麼辦,是否在法律上能好好繼承自己的遺產。這些問題在高齡化、晚婚、晚生子的現代社會中,父母的憂心日漸加重,一邊擔心著孩子的未來,也煩惱者自己的將來。以下就由律師向您說明,關於現代母親的煩惱,您不能不知道的幾件事。
一、怎麼跟小孩拿「孝親費」?
子女孝敬父母天經地義,有時候父母不是真的希望孩子養自己,只是想要孩子給孝親費的那份心意。但是當孩子不願意支付孝親費時,在法律上我們有什麼依據可以向孩子請求嗎?
根據民法第1117條之規定,扶養義務的前提是受扶養人必須「不能維持其生活」為要件,簡單來說,父母自己的儲蓄必須已經沒有辦法支付依地區每月約20000至30000元不等時,才可以向孩子請求扶養,也就是說,依法子女其實只有在父母能力經濟上,已經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父母才可以就法律規定,要求子女給付基本生活費,但就算父母的積蓄可以維持自己生活,其實還是可以依據民法第1120條規定,和孩子之間擬定扶養協議,這個時候不管是數額還是方式,都不會受到前面民法第1117條限制了喔!
二、擔心孩子的未來,我應該提早贈與孩子房產嗎?
台灣社會多少保有傳統的分家習俗,孩子在結婚、分居或營業等人生的重要階段時,父母會送給孩子房、車等貴重物品作為孩子人生的助力。這些贈與不但是一項重要的民間習俗,在現在的生活越來越困難,房價、物價都水漲船高時,也越來越多父母僅僅因為擔心孩子生計,就會有贈與孩子房、車等物品,有些父母的贈與方式是將自己的不動產登記在孩子名下,實際上自己還是和孩子住在一起,以確保孩子生計無憂。很多請求履行扶養義務的案件,正是在父母把房產、車產等贈與給孩子之後,孩子突然翻臉不認人才導致的,這個時候父母可以如何自保呢?
(一)與子女約定附負擔的贈與
父母可以選擇和子女之間簽訂附負擔的贈與契約,例如:在贈與契約書上預先安排孩子每月至少應該探望父母幾次、父母可以在家住到最後等,作為贈予房產後子女必須履行的義務。這種情況下,如果子女對父母不予聞問,父母可以依據民法第412條請求子女履行負擔,甚至撤銷贈與。
(二)撤銷贈與
父母如果發現孩子在受贈房車之後瞬間變了個人,這些贈與物是可以要得回來的。依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如果受贈人對贈與人有刑法明文的故意侵害行為(如傷害等),或是不履行撫養義務的話,父母其實可以隨時撤銷贈與。
三、子女是啃老族,該怎麼規畫他的未來?
有時候父母還是會擔心,如果有一天真的去世了,孩子會不會有辦法好好照顧自己,這個時候父母可以選擇為孩子設定信託帳戶,就可以讓孩子在自己身後持續有一筆固定、可以照個自己的收入,就好向父母還是固定每個月匯款生活費給孩子一樣(如:小明作為委託人可以以一間有收租金的房產作為信託財產,委託A銀行為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目的為每月將租金撥付給自己的孩子小華。這樣的話,縱使小明哪天去世了,小華仍舊可以持續收到一筆資金來維持生活。)所以信託制度同時可以解決晚婚、晚生父母擔心的子女教育、照顧問題。父母可以選擇在生前設立信託,或是設立死後才生效的遺囑信託:
(一)生前就設立信託
父母可以選擇在生前委託銀行設立信託,這樣的話被放進信託帳戶中的金錢,名義上都會變為銀行所有,即便是委託人都不能夠任意領取信託帳戶中的財產。銀行只會為了特定的信託目的(如每月匯款多少生活費給小華),處分信託帳戶中的財產。
(二)遺囑信託
父母如果希望不要影響到生前可以處分的財產,也可以依據信託法第2條之規定,將遺囑全部或一部的財產設立遺囑信託,委由受託人在立遺囑人死後依遺囑內容照顧立遺囑人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