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大法官於民國106年5月24日三讀通過《釋字748號》,賦予同性伴侶得以得以享受結婚的權利、負擔婚姻的義務,組成屬於自己的家庭,使同性伴侶在法律上的權利,得到進一步的保障。嗣於同性婚姻專法施行後,同性伴侶在婚姻、財產、監護、繼承等規定,原則上皆可準用民法規定。
關於同志家庭的親子關係建立問題,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之規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此限制導致同志家庭面臨無法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的問題。
一、同志家庭收養之限制
(一)同志家庭收養方式目前只能「繼親收養」
依照《民法》的規定,異性戀的家庭有多種收養方式可以選擇,例如:「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之子女、依次收養同一子女之「接續收養」、由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之「繼親收養」。
但在同志家庭中,依照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之規定,只能由其中一方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亦即同志家庭建立親子關係之方式只能透過「繼親收養」。
(二)同志家庭不適用《人工生殖法》,「繼親收養」受限制
依《人工生殖法》第11條規定,限制只有法律上定義的「夫妻」始能在我國合法進行人工生殖。若為女同性伴侶,尚可經由借精的方式自己產下孩子,此時他方便可透過「繼親收養」來收養該孩子;但若是男同性伴侶,不僅要遠赴國外買卵子,還需要找代理孕母植入胚胎,動輒就是數百萬元的花費,且回國後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時,也可能面臨到法院質疑孩子血緣的困境。對此,已有社會運動團體欲藉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挑戰此不平等條文的限制。
(三)同性伴侶無法共同收養「無血緣」小孩
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針對同性伴侶婚後收養子女做出限制:「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依《民法》第1075條規定:「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同志伴侶婚後可以透過繼親收養,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但上述規定亦剝奪同性伴侶婚後,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的權利,造成小孩雖與同性伴侶父母共同生活,但在法律上卻是單親的情況,嚴重影響孩子享有完整家庭及雙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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