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會聽到有人抱怨討厭自己的爸媽,要跟家人斷絕親子關係,從此不再往來,這樣的主張有效嗎?親屬關係是否有法律途逕可以聲明斷絕?
一、我國民法上的親屬關係
(一)血親關係
係指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包括自然血親以及法定血親(擬制血親)。
(二)姻親關係
係指因婚姻發生的親屬關係,會因為離婚或撤銷結婚而消滅。
二、能否斷絕血親關係?
血親關係無法以當事人間的同意而消滅,縱使當事人間有脫離血親關係的協議,在法律上也是不生效力的。因此,若子女單方面主張要與父母斷絕親子關係,或是單方面聲稱這輩子不再與手足往來,皆無法使血親的關係消滅。
例外情形
(一)身分證上的父親非親生父親
可以向法院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訴訟來塗銷你的父親欄位的名字。(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
(二)經由他人收養
子女被人收養以後,子女與本生父母之間的關係,並非因為被人收養而當然消滅,只是在收養關係存續中處於停止的狀態,此時該子女法律上的父親變為養父。(民法第1077條第2項、第108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