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義爭女監護權戰爭未歇! 一方不願交付子女該怎麼辦?

 

台灣詹姓空姐與義大利藍姓富商爭奪女兒監護權越演越烈,原本法官裁定由父親為單獨監護人,並由法院強制執行交付女童給父親帶回,但女童一早就去上學,執行官上午與父親及其律師到小孩就讀的小學要執行交付,遭校方拒絕校內交付,法院最後未完成交付,並由由母親將女童帶回娘家,同時母親委託律師提起「暫緩執行」申請。婚姻發生變故,小孩往往變成雙方爭奪的目標,在離婚協商或訴訟過程中,聲請暫時處分有什麼作用?取得監護權後,若一方把小孩擅自帶走不讓聯繫,該怎麼辦?今天就讓安律師告訴你一方不願交付子女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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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權訴訟中,暫時處分有用?

暫時處分係家事法院為避免關係人受到無法回復之身心傷害,而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所核發之命令,簡單來說,訴訟中如果不馬上進行處理,將會蒙受難以回復的損害時,即可聲請暫時處分(例如:一方被剝奪與子女會面的權利、一方不願給付扶養費等情形),但聲請暫時處分仍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必須於訴訟係屬中

例如:在離婚、扶養費、監護權訴訟中。

(二)具備「必要性」、「急迫性」

為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或有急迫危險的情形發生,而必須加以制止或預防。(例如:夫妻監護權訴訟中,夫的收入無法負擔自己和孩子的日常生活,妻若拒絕給付孩子的扶養費,可能會造成孩子生活陷入困難,此時即具有急迫性)

(三)處分內容具「明確性」

暫時處分的內容應具體、明確、可執行。(例如:夫妻一方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命他方給付小孩的扶養費,扶養費的金額、對象、時間,都需要具體明確規範)

 

二、拿到暫時處分後該怎麼做?

法院下暫時處分裁定後,雙方即應依照裁定內容履行,若為「依法應登記事項為之者」(例如:禁止處分不動產、限制出境等),法院應依職權通知地政機關、移民署等執行,但若遇到對方不依暫時處分裁定履行,法院也沒有主動執行時,此時可參考以下方式來處理:

(一)履行勸告

家事事件因為當事人間身分的特殊性,像是會面交往這種非金錢債務之履行,若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手段可能會加深雙方的對立,因此若能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處理,不僅能避免惡化彼此間的關係,還能順利的達成執行目的。(家事事件法第187條)

(二)間接強制

指以間接之手段促使義務人履行其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同一狀態之執行方法。(例如:不履行暫時處分之一方,執行法院可以處以其怠金(罰錢),若仍不配合,則可以連續處罰)

(三)直接強制

如果採取間接強制手段後,對方仍舊未依暫時處分裁定履行,此時執行法院可以採取直接強制的手段。(例如:法院裁定媽媽應交付子女給爸爸,但媽媽一直不配合,法院就會請警察機關、社工人員等機關人員協助,到現場請對方直接交付子女)

 

三、監護權判定了,一方不願交付子女該怎麼辦?

若法院將孩子監護權判給父母其中一人,代表著孩子將會和取得監護權之一方共同生活,但實務上常發生孩子可能之前都與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生活,經法院判定監護權給他方後,就需要交出孩子的情形,因而衍生出後續不願交付子女,會趁他方不注意時或當面直接強行帶走孩子的狀況,此時一方不願交付子女該怎麼辦?

(一)聲請交付子女

對方將孩子帶走,甚至不讓聯絡的行為已經侵害到取得監護權方的親權,此時可以向法院聲請交付子女,並持法院判決的命令要求對方交付子女。如前所述,強制執行又分為「間接強制」及「直接強制」,在實務運作上,法院會先定一個時間,命債務人(即未取得監護權方)交出子女,若逾期不履行時,法院得處其拘提、管收或課予3萬-30萬元之怠金;如債務人仍拒絕履行,此時法院會直接以強制力將子女取交給債權人。(即取得監護權方)

(二)提起略誘罪告訴

取得孩子監護權之一方,若無正當理由禁止他方探視子女,或任一方擅自把孩子帶走,都有可能涉犯刑法略誘罪,此時親權遭到侵害之一方即可提起告訴。

(三)聲請改定監護

法院係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而判定監護權歸屬,但監護權並非不能改變,若擔任孩子監護人之一方有妨礙、阻撓他方探視之情形,已達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利益時,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唷!

 

四、監護權爭奪前後,對方擅自把孩子帶走有法律責任嗎?

若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擅自將孩子帶走,可能會涉犯相關刑責。

(一)和誘罪(刑法第240條)

所謂「和誘」,係指得到被誘人同意而讓被誘人脫離其家庭,也就是說用和平的手段得到被誘拐人同意,讓被誘拐人脫離家庭的行為。

舉例來說:小明與小美為高中同班情侶,小明想在外獨立,因此勸說小美離開家庭,與他一起同住,小明這樣經過小美(被誘者)同意而使其離家的情況,可能會成立和誘罪,且會面臨最高三年之徒刑。

(二)略誘罪、準略誘罪(刑法第241條)

所謂「略誘」,係指以強暴脅迫的方式讓被誘人脫離家庭,或誘拐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法律上因考量未滿16歲之人的認知能力與智識仍有不足,因此為了保護未滿16歲的人,不論是否得到其同意,只要誘拐未滿16歲的人皆屬略誘行為。在此安律師提醒大家,略誘罪不只是情侶,家人也可能會成立。

舉例來說:小華與小玲為夫妻,因為個性不合而離婚,兩人的孩子小明目前與媽媽小玲同住,結果小華為了要與小明相處,強行將小明帶走,並讓小玲聯絡不上小明,小華以強暴的手段帶走小明之行為屬略誘行為,可能成立略誘罪,最高可被處以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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