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林姓父親在女兒出生後都未曾照顧過他,女兒都由母親單獨扶養長大,後因林父年邁僅能偶爾從事臨時工作又獨居在外,有房租、生活費、醫療費等開銷,進而向女兒請求支付扶養費,法院認為因林父對女兒未盡扶養義務,且未提出有何不能盡扶養義務正當事由供法院調查審認,情節確屬重大而判林女免除對林父之扶養義務。《民法》規定親屬之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過去都認為子女孝順父母,實乃天經地義,但現在也越來越多不良父母未盡到照顧子女的義務,此時子女能否免除對父母之扶養義務?隨著時代改變,許多年輕人到了就業年齡後仍不願找工作或無特定工作,成天遊手好閒不務正業,加上社會家庭價值觀改變,讓年輕人乾脆回家當啃老族,當父母面對啃老子女卻無能為力又該怎麼辦?讓律師告訴你什麼是扶養義務?是法定責任嗎?以及如何利用法律趕走啃老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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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扶養義務?
許多人都有聽過「扶養義務」這個用詞,但不是適用在任何人身上,只有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關係,才有扶養義務。
(一)扶養義務
依我國《民法》第1114條規定,法定親屬間互相負有扶養義務:
1.直系血親相互間:(祖)父母與子女相互間負扶養義務。
2.夫妻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其相互間:媳婦與公婆同住時相互間負扶養義務。
3.兄弟姊妹相互間。
4.家長家屬相互間:姪子與叔叔同住時相互間負扶養義務。
(二)扶養順序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以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決定分擔義務的比例(例如: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第一順位為(祖)父母、第二順位為子女等)。
(三)扶養程度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例如:受扶養者需要的程度舉凡在衣食住行費用、醫療費用、休閒娛樂費等均包括在內)。
最後,安律師在幫大家補充一下,父母離婚後,仍須負擔孩子的扶養費,即便是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亦不得免除此扶養義務。由此可知,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不僅是人倫之常,也有法律規定,不會因為沒有分到財產而免除扶養義務喔。
二、未盡扶養義務,會構成遺棄罪嗎?
根據《民法》第1114條規定,親屬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原則上父母和子女之間互相負有扶養義務,若不為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行為,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94條的違背義務遺棄罪。假如今天子女未盡扶養義務,同時也會構成《刑法》第294條之違背義務遺棄罪嗎?
並非所有的遺棄行為都會構成「遺棄罪」,會依據被遺棄者經濟能力、身體狀況與是否有生命危險來判定,假設被遺棄者身體健康、經濟完全沒問題,即使被遺棄也可以過很好,或是被遺棄者已經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在照顧,再或是有刑法第294條之1規定的情形,就算子女不照顧扶養父母,也不會構成違背義務遺棄罪。反之,如果依照法令或契約,一個人有扶助、養育、保護他人的義務,卻對應該保護的人遺棄,或不給他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保護(例如:父母患有重病,躺在病床上無法自理,子女卻又對父母不聞不問),可能就會構成刑法第294條的違背義務遺棄罪。
舉例來說:小美與已婚人夫甲男發生婚外情,小美因此誕下一子小華,小美因無力扶養孩子小華,明知道小華還是個嬰兒,並無自救能力,仍將小華棄置於某騎樓下就離去,小美為小華之生母,依法令對小華負有扶養義務,卻基於遺棄意思將小華丟棄在騎樓下,小美之行為已經違反刑法違背義務遺棄罪。
三、什麼情況能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實務上常碰到年長者因傷病等因素,導致無法工作造成生活困頓,因而向親屬請求扶養,進而衍生訴訟,那麼這個時候親屬一定要盡扶養義務嗎?有什麼情況能免除扶養義務?是經常會面對到的問題。
如前所述,依據《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5條規定,親屬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而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的義務人。父母與子女之間就是直系血親的親屬,父母固然應扶養年幼的子女,子女長大後對父母也有扶養的義務,責無旁貸,但相對應的,有些父母親可能早年有不良行為(例如:從未扶養過孩子、毆打孩子等),只要符合以下其中一個要件,若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子女有權利請求減輕扶養義務,當以下要件符合「情節重大」時則可以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1.義務人本身已無法維持生活(民法第1118條)
若子女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可以免除其扶養義務,但須注意若須扶養者為父母等時(直系血親尊親屬),子女僅可以減輕其扶養義務。
2.直系血親有不法侵害行為(民法第1118-1條第1項第1款)
如果父母對子女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子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還可以免除全部的扶養義務。
舉例來說:小華從小就被爸爸小明故意毆打,甚至送醫差點有生命危險,長期受有精神上的壓力,若將來爸爸小明請求小華對其負扶養義務時,此時小華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對母親小美的扶養義務。
3.直系血親未盡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1條第1項第2款)
如果父母無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子女之義務時,子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還可以免除全部的扶養義務。
舉例來說:小華出生後,母親小美就與父親小明離婚,母親離離開家後從未關心小華,亦無給付任何扶養費用,若將來母親小美因病無法自理而請求小華負對其之扶養義務時,此時小華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對母親小美的扶養義務。
四、如何合法趕走啃老族?
依據《民法》第1122條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就是「家」。而家中的成員,可以分為家裡輩分與年紀最大的「家長」(例如:三代同堂的家庭,家長原則上為爺爺或奶奶),及除了家長以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生活之「家屬」(例如:未婚妻住在未婚夫家中,即便尚未正式成為媳婦,亦屬夫家中的「家屬」),在新聞常看到父母奮鬥大半輩子累積的財產,結果為了養在家啃老的孩子,被連累晚年積蓄不足養活自己,難以安享天年。若真的遇到不孝的啃老子女,應該怎麼解決?身為「家長」有什麼權利可以行使?
(一)趕走「家屬」(民法第1128條)
依《民法》規定,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有正當理由時得令其由家分離,因此只要你是「家長」,具有正當理由的時候(例如:靠家裡接濟不事生產、沒有扶養家長等),就可以把已經成年的家屬趕出家門。
(二)管理家務(民法第1125條)
家置家長,家務由家長管理,家長也可以把家務的一部份委託家屬來處理。家長在管理家務的時候,應注意全體家屬的利益,這也是家長管理家務最主要的義務及責任。
舉例來說:小明與父母同住,父母即為家中之「家屬」,負責管理家中事務,若小明一直在家啃老不事生產,則小明的父母依法有權利將小明趕出家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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