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錢才能取得小孩監護權嗎?法院都怎麼判?

 

義籍商人和台籍空姐爭八歲女兒親權,在改定親權結果出爐前,法院裁定將女童交給生父,女童寫信給蔡英文總統稱想要留在台灣,憲法法庭之後做出判決,認定法院未讓女童陳述意見是違憲,所以女童可以繼續留在台灣。新竹地院另一起爭搶子女監護權案件於今年1月經最高法院為終局裁定,因為上開憲法法院判決而使敗訴方再次燃起希望,聲請人指出歷審法院都沒有讓兩名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主張終局裁定結果違憲,然該案卻被大法官裁定為不受理,此事件引發法界質疑大法官是否雙標。

近日因為王力宏離婚、台母義父爭監護權的事件吵得沸沸揚揚,讓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的議題再度浮現檯面,根據司法院統計,去年(2021)有2877名孩子需透過法院酌定監護權歸屬,等於說平均一天就會有8名小孩捲入父母的監護權大戰,然而這對於小孩的身心健全發展未必是件好事,很多時候就算法院已經判定監護權歸屬,離婚父母也常因為不信任或是情緒糾結,而阻撓他方探視子女之權利,究竟法院在酌定監護權歸屬時判斷的標準何在?小孩的意見重不重要?酌定監護權的裁定確定後就沒有翻盤的機會嗎?今天就讓安律師來告訴你監護權的相關概念與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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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權一定是收入較多的一方取得嗎?

夫妻離婚後,就必須決定由誰來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義務,這就是所謂的「監護權」,一般來說,父母協議離婚時是可以同時約定監護權應該歸屬於哪一方,但如果雙方協議不成的話,只能向法院聲請調解,若調解再不成,就必須由法院決定監護權應歸屬於其中一方或是雙方共同行使。

法院在酌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時,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須依照「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考量子女的年齡與意願、父母的經濟狀況與意願等等,所以父母的收入只是法院審理過程中會考量的因素之一而已,並非唯一考量的點。

舉例來說,實務上也有發生過雖然爸爸是家中的經濟支柱,但法院考量平時都是由媽媽照顧小孩,而將監護權判給媽媽的例子,因此,監護權一定會判給經濟能力較佳的一方或是一定判給爸爸都是錯誤的觀念。

 

二、法院審理過程中,一定要聽小孩的意見嗎?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第1項:「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承上所述,法院應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去判定監護權歸屬,其中一項考量因素即為「未成年子女的意願」(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2款參照),對此,家事事件法亦規定法院在為裁定前,應使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願的機會。

所以,如果未成年子女有足夠的智識能力表達意願時,法院就應該要給予表達的機會,至於要透過什麼方式表達,可能是由法院委請社工進行訪視或是命家事調查官進行調查,那如果未成年子女表達的意見與其最佳利益並無不合的話,法院於裁定時就應加以審酌。

在台義跨國爭女案中,憲法法庭亦強調法院交付子女之暫時處分裁定前以及抗告程序中,只要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見之能力,客觀上亦有向法院表達意見之可能,法院即應使其有表達之機會。(例如:小孩已經7歲了,而且居住在台灣,代表小孩有陳述意見的能力,客觀上請小孩到庭說明意願也沒有困難,那麼法院就應該讓小孩到庭陳述意見。)

然而,另一件同為爭奪監護權的事件卻遭大法官不受理,理由在於小孩太小(1歲、5歲)而無法理解裁判結果對其造成之影響,故未使幼童至法院表達意見應無違憲疑慮,對此,法界就質疑大法官是否雙標,因為台義案女童在義大利接受專家證人訪視時,僅4歲9個月大就能陳述意見,5歲兒童應無不得陳述意見之理,所以究竟幾歲才有陳述意見的能力,憲法法庭似乎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

 

三、對方取得監護權後卻不照顧小孩怎麼辦?

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應對未成年子女負起保護教養的義務,但如果其未盡此責任或有其他不利未成年子女之情事,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就可以為子女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民法第1055條第3項參照)

舉例來說,如果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有家暴、多次讓小孩挨餓、不讓他方探視小孩等情形,這時候上面列舉的人就可以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

 

四、律師告訴你法院判監護權給對方還有救嗎?

夫妻離婚後,如果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協議不成的話,必須向法院聲請調解,若調解再不成,就必須由法院裁定決定監護權的歸屬,但此裁定通常需要經過一段相當長的時間才會有結果,所以有時候父母就會去聲請「暫時處分」,例如:監護權裁定前子女監護權如何行使、每個月各帶幾天等。

(一)是否符合「友善父母」?

法院在酌定監護權歸屬時,也會考量到「父母一方是否有妨害他方行使親權之行為」(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參照),此即所謂「友善父母」原則,所以如果有灌輸小孩不當觀念、在小孩面前惡意詆毀他方等行為,即違背此原則,這時候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就可以聲請法院改定監護權,裁定後不服的一方可以提起抗告救濟,若在暫時處分時有發生同樣情形的話,他方同樣可以提出抗告

另外,就算裁定已經終局確定,因為憲法訴訟法規定「確定終局裁判」也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所以針對酌定監護權或是交付未成年子女的終局確定裁定,不服之一方尚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子女主要生活地是否改變?

子女主要生活地若改變,其必須面臨適應改變後生活習慣、學校教育及人際關係等問題,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有極為重要之影響,尤其隨著子女年紀漸漸長大,對居住地的改變更明顯會有適應的問題,所以法院在酌定或改定監護權時亦會審酌子女主要生活地在哪,不服法院裁定者可以提起抗告。同樣地,若於暫時處分情形有發生類似情形,他方亦得提起抗告。

(三)需要尊重「子女意見」?

承上所述,法院在改定或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審理過程中,只要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見之能力(法院多認為5歲以上的小孩就具備此能力),客觀上亦有向法院表達意見之可能,法院即應使其有表達之機會。另外,就暫時處分而言,因為家事事件的程序通常會持續好幾年,除了子女會漸漸長大而更有表達意見的能力外,有時候子女的意見也會改變,所以應該在暫時處分裁定過程中也讓子女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五、結論

律師為大家整理前述重點,首先,法院在酌定或改定監護權歸屬時,會考量諸多因素,父母的收入只是其中之一而已,所以監護權一定會判給經濟能力較佳的一方或是一定判給爸爸都是錯誤的觀念;再者,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只要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見之能力,客觀上也有向法院表達意見之可能,法院即應使其有表達之機會;此外,如果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沒有好好照顧小孩,他方或未成年子女可以聲請法院改定監護權;最後,就算法院把監護權判給對方,其實還是可以透過抗告、再抗告、聲請改定監護權等加以救濟,縱使這些裁判都已經終局確定,不服的一方尚得走憲法訴訟(民間稱為第四審),憲法訴訟法上路後,不只是抽象的法規範可以聲請釋憲,確定終局裁判本身若符合要件,亦得作為聲請的客體(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參照),又若經憲法法庭判決違憲並發回最高法院後,法院即應重啟程序,相較於以往多了一個救濟管道,但必須先經由大法官組成會議決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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