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聽到知名人士被爆有婚外情,當遇到另一半外遇時,第一時間往往會想到刑法通姦罪,然而司法院大法官於109年5月以釋字第791號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後,對於配偶權的維護及賠償將回歸民事程序處理,所以現在刑法已經沒有「通姦罪」處罰了唷!
一、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我們常說的「配偶權」,是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互負誠實義務的權利。因此若發現另一半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或有外遇等情事發生,可以以「侵害配偶權」為由向另一半及第三者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民法第184條第1項、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
二、怎樣才構成侵害配偶權?
現行法律條文中沒有給出一定的判斷標準,因此必須由審理案件的法官自行決斷。多數人認為「只要在客觀上會讓人對於身份產生錯亂的行為」都算是「侵害配偶權」。
舉例來說,小明與小美是夫妻,若小明與第三者小芬做出使他人會誤以為其等為夫妻或情侶之舉動(例如:接吻、牽手等行為),這樣對真正的配偶(小美)來說就已經是侵害到其配偶關係了,亦即所謂的「侵害配偶權」。
三、若提告需要提出證據嗎?
常常聽聞配偶為抓另一半外遇,找徵信社跟監、裝GPS,甚至為當場抓姦而衝入旅館房間拍照,可能有侵害隱私權之疑慮。蒐證固然重要,但仍需注意適宜手段及合理範圍內,只要不是未經同意或以強暴脅迫方式進行蒐證,若是在合理情形下蒐集外遇另一半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或照片,應可作為證據。
四、結語
過往若配偶要告另一半通姦罪,蒐證及落實通姦的罪名相當不容易,反觀民法對於「身分法益」是有明文保障,若受到侵害即可請求賠償。認真來說,提告「侵害配偶權」會更有實益,就看自己如何去主張該有的權利,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五、參考法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