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孩子的扶養費是個重要問題,我們知道扶養一個孩子需要支出教育費、生活費等,孩子成長過程中的金錢支出不是筆小數目,因此扶養費應該怎麼談?怎樣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極為重要。
一、父母對子女之扶養義務
依照我國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並不因為離婚而消滅(民法第1116條之2)。由法條可知,即使父母離婚了,雙方仍有義務繼續扶養子女至成年,包括支付子女生活上所需費用,而此費用即為「扶養費」。
二、扶養費計算?
(一)夫妻雙方自行協調
父母得視自身的收入財產、狀況,約定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分擔方式。
(二)訴請法院來裁量
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分擔無法達成協議時,則由法院根據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分配計算。
三、法院主要是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佈的平均每人月消費的金額」,並以子女所在地縣市的資料為標準
例如:子女住在臺北市,依照目前行政院主計處最新108年資料,臺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是新臺幣30,981元;如子女住在嘉義縣,則為新臺幣18,046元。
五、扶養費約定後,可以再調整嗎?
夫妻已經談妥扶養費後,若經過一段時間,發現孩子的補習費或生活費所需支出提高,這時候可以向對方要求調整扶養費嗎?
依照民法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民法第1121條)。在孩子成年以前,倘若發生了類似物價上漲,或是孩子因需求導致生活費用增加,當然可以再來討論變更扶養費,請求方式亦如同上述。
六、結語
扶養費為未成年子女在成長路上能夠獲得基本的生活照護,為子女之最佳利益及權益保障,扶養費的請求有其必要性,且依照民法規定,若日後支出金額增加,亦可以適時進行調整。因此父母離婚後縱使沒有得到孩子的監護權,還是應該分擔子女的扶養義務唷。
七、參考法條
民法第1116-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第1121條:「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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