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贍養費請求條件 即將放寬!

 

為落實法律有效保障離婚配偶的權益,符合社會實際需求,法務部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一方限於符合「無過失」及「裁判離婚」,始得請求贍養費之要件予以刪除。因此未來「協議離婚」也可領取贍養費。而此次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贍養費請求權成立之要件及行使方式

將現行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一方限於符合「沒有過失」及「裁判離婚」,始得請求贍養費之要件予以刪除。惟於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養義務致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之扶養義務或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生活陷於困難之一方不得請求贍養費(草案第1057條)。

 

二、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人給付義務之事由

明定符合以下要件時,贍養義務人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給付義務,以符公平與社會正義理念。(草案第1057條之1)

(一)「贍養權利人對贍養義務人或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結婚未滿2年」。

(三)「有事實足認給付贍養費對於贍養義務人顯失公平」。

 

三、贍養費給付程度之權衡依據

依「贍養權利人之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為權衡贍養費給付程度之依據,以期與離婚贍養之目的相符。(草案第1057條之2)

 

四、贍養費請求權之消滅事由

為免贍養權利人享受雙重扶養的利益,爰規定其對前配偶之贍養費請求權,於「再婚」時歸於消滅;又贍養費請求權係基於特定身分關係而生,具一生的專屬性質,若贍養權利人「死亡」,該項權利及未到期之定期金給付請求權即消滅。(草案第1057條之3)

 

五、贍養費請求權之時效

明定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至於贍養費係屬定期給付債權之情形,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則適用民法第126條之時效規定。(草案第1057條之4)

 

六、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不適用該草案贍養費之規定

實務上屢有夫妻離婚,未有任一方生活陷於困難,而仍約定由一方給付他方贍養費之情形。惟「贍養費請求權」之目的係使因離婚而無謀生能力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以保障其離婚後生活,此與草案第1057條所定之情形有所不同,因此法務部爰明定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不適用該草案有關請求贍養費之要件及時效期間等相關規定,俾免爭議。(草案第1057條之5)

 

七、結語

透過法務部本次修正草案,明定請求贍養費的要件、方式,不僅使離婚後財產上效力規範更完善,也更加保障因離婚而無謀生能力者的生活,該草案應該很快就會通過,若需要主張贍養費,一定要了解自己應有的權利唷!

 

參考連結

法務部

 

台北法律事務所|中山區律師事務所|台北家事訴訟律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