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婚姻生變 上億財產怎麼分?

(圖片來源:大S汪小菲爆協商離婚 告進法院分9億家產,中時新聞網

 

近日知名藝人大S徐熙媛爆出與丈夫汪小菲10年婚姻生變,兩人已向法院聲請調解離婚。據報導,兩人名下財產價值至少高達新台幣9億元,包含大S名下兩棟房子,一棟於婚前購入,於2年前以2億餘元售出,另一棟為目前的住所,市值約4億餘元;汪小菲則以大S名義開設飯店S-Hotel,是以外資賽席爾商Asia Plus作為投資主體在台灣申請登記。而除了巨額財產以外,兩人屬跨國婚姻,在離婚後的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也是一大問題,以下分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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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有什麼方式?哪種方式對雙方解決爭議最有利?

離婚在法律上有三種方式,一種為「兩願離婚」,也就是俗稱的協議離婚,是在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並且可以協商的情況下,就財產、子女等等事宜由兩人協商後,做成離婚協議書並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再向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即可。

另一種為「判決離婚」,則是夫妻間有通姦、家暴或虐待、遺棄、生死不明等等重大事項使婚姻關係難以存續時,一方可能不願意離婚,但想要離婚的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

須注意的是,雖然有報導使用大S「訴請離婚」、「告進法院」等等字眼,看起來好像是判決離婚,但其實報導內文說的其實是兩人聲請由法院「調解」離婚,而調解在本質上也是雙方協商後由法院作成「調解筆錄」並依照筆錄訂定雙方權利義務。與私下協議不同之處在於,調解筆錄與法院判決有同一效力,是可以直接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的,因此在涉及財產較多或情況較複雜的離婚案件,聲請由法院調解對雙方會比較有保障。

 

二、若要離婚,要怎麼計算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財產是兩人公同共有?各自分開擁有?或是以其他方式分配等等,是可以由夫妻約定後到法院辦理登記的,而若夫妻無特別約定,則適用民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原則上各自擁有財產但在離婚時,「婚後財產」必須扣除婚後債務後,由兩人平均分配,以避免夫妻一方在婚後辭去工作全職照顧家庭,離婚時卻無法取得任何財產的情況。

因此,如果大S、汪小菲兩人採用的是「法定夫妻財產制」,那麼在婚後所得的財產,離婚時原則上就需要扣除債務後一人一半,但如果兩人在協議中有另外約定分配的方式,則依兩人的協議辦理。根據報導,大S單獨取得價值4億的房屋,汪小菲則單獨取得S-hotel的經營權,之所以會這樣分配而不是所有的東西都各拿走一半,就是因為兩人已經協商過,因此依協議的結果辦理。

那假設兩人直接依照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來分財產的話會怎麼分呢?首先,大S在去年出售的房子獲得的2億,由於是婚前購買登記在大S名下的,這部分屬於大S的婚前財產,依法不用在離婚時分一半給汪小菲; 而另一棟現由大S居住的房子價值4億,是婚後購買,離婚時依法應該要一人分一半;至於S-Hotel是兩人結婚後以大S的名義設立的,兩人共同持有的股權也屬於婚後財產,依剩餘財產分配也應該一人一半。

 

三、在爭取親權時,法院會考量哪些原則?

離婚時,未成年子女可以由雙方協商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俗稱監護權),但若是協商不成,法院可以依職權來決定,在法律上稱為「親權酌定」。法院在酌定由誰或是共同行使親權時,會依照「子女最佳利益」來審查,會考量子女的意願、父母教養子女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的感情狀況、父母的經濟能力等等。

至於如何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法院主要會依據以下八大原則:

(一)照護繼續性原則

指延續過去以及現狀對於小孩的照顧狀況,盡可能使照護不會間斷或重大改變而影響小孩成長。

(二)幼兒從母原則

若小孩是嬰幼兒,考慮哺乳及母親養育,通常會優先由母親擔任親權人。

(三)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法院在酌定親權時,應給予小孩陳述意見的機會並將其意願納入考量。

(四)父母適性之比較衡量原則

根據父母的健康、品行、職業、經濟能力以及小孩與父母的感情狀況考量。

(五)手足同親原則

若有多名未成年子女,盡量由同一方行使親權,不使手足分離。

(六)主要照顧者原則

判斷在過去及現在中,哪一方是主要擔任照顧子女的角色。

(七)善意父母原則

避免父母以爭奪小孩或是分化小孩與他方的感情聯繫。

(八)心理上父母原則

考量小孩心理上所依賴的為哪一方父母。

以汪小菲與大S的案例來說,汪小菲長年在中國大陸經商比較少看到子女,子女跟著大S長期住在台灣也習慣了,那法院也有可能認為由大S單獨扶養子女較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再舉另一個例子,如先前的福原愛與江宏傑,當時兩人最終協議共同行使親權,但假設福原愛的案件是由法院酌定親權,而子女長期跟江宏傑住在臺灣,福原愛則在日本居住的話,法院依照護繼續性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可能酌定由江宏傑單獨行使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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