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發生一起離婚案件,有一我國女生與法國男生於2011年結婚,原本相處融洽,但漸漸開始發生糾紛,後來爆發Covid-19,雙方就決定分居,沒想到男方2018年回法國後就沒有再回台了,分居已超過2年,且開庭時男方亦未到場,最後法院判准離婚。這兩年因為疫情的關係,有些夫妻相隔兩地,有些則須無時無刻待在一起,大大地改變了夫妻原本的相處模式,問題也漸漸浮現出來,究竟因為疫情而分居能否當作離婚事由?分居後小孩的監護權歸誰?照顧的一方可以阻止他方探望小孩嗎?分居協議怎麼訂才有效?所以就讓安律師告訴你分居的相關法律問題與程序。
相關影片:分居就可離婚?「分居協議」怎麼寫?
一、因Covid-19分居可以作為離婚事由嗎?
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除非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否則夫妻於婚姻期間應有同居義務,因此夫妻雙方原則上互負同居義務。又依家事事件法規定,如果夫妻之一方不履行同居義務時,他方也可以透過聲請,請法院裁定命對方履行同居義務,倘若他方無正當理由仍然不履行時,請求之一方即得依民法規定,向法院訴請他方惡意遺棄,請求裁判離婚。至於所謂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是指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例如,他方有就醫需求而無法同居、他方家暴而不適宜同居等,法院在認定有無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時,會參酌雙方當事人的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日相處情形等因素加以決定。因此,原則上法院對離婚與否的決議,除探求當事人意願外,重點在於夫妻間有無繼續維持婚姻的可能性,而分居時間長短,皆僅屬協助判斷標準,而不會是離婚事由!
二、分居後可以阻止對方探望小孩嗎?
(一)分居後,仍為「共同監護」
夫妻雙方分居後,對於小孩原則上仍屬「共同監護」,共負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故不能阻止他方探視小孩,惟依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若父母尚未離婚且分居達6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可以比照離婚時辦理,也就是先由夫妻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話再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至於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也有所謂的「探視權」。
(二)協議不成,他方阻止探視可為暫時處分並改定監護
又探視權行使的方式,雙方同樣可以先私下協議,約定探視時段、探視地點、探視方式、特殊事項(例如:小孩運動會要追加探視時間)等事項,避免將來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成,也可以請求法院酌定。之後若他方無故阻止探視,探視之一方可以先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命令他方應遵守探視協議或酌定之內容,若他方仍不遵守,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主張對方並非善意父母,阻止探視已經對未成年子女之權益有所危害,請求法院改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三、另一半盜用你的line帳號時怎麼辦?
(一)變更密碼
若發現Line帳號遭盜用時,應立即至Line中的設定,取消勾選允許自其他裝置登入,並變更密碼,倘密碼已遭另一半變更時,當事人應至Line公司的網站填寫問題反應表,確認該帳號遭盜用後,Line公司會於24小時內與用戶聯繫,並協助用戶處理。
(二)盜用line取得聊天記錄,恐無證據能力
依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應負刑事責任,因此盜用他人帳號即構成此條規定,若同時取得他人的聊天紀錄,也會同時構成刑法第359條之責任。因此,盜用另一半的line可能會構成刑事責任,在這樣的情況下所取得之聊天紀錄,原則上應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法院認定事實的證據。但在懷疑他方外遇的情況時,民事法院通常會放寬標準,因為蒐集配偶外遇的證據十分不容易,雖然會侵害到對方的隱私權,可是也很難期待用其他方式去蒐集到證據,加上如果不是用強暴、脅迫等不法手段取得的話,對於對方隱私法益其實也沒有過多的侵害,因此這時候法院通常會認為所取得之聊天紀錄可以當作是否侵害配偶身分法益的證據。
四、律師告訴你有效的分居協議怎麼寫
(一)分居期間須明確
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互負同居義務,雙方若約定永久分居,不僅違反該條文的規定,也違反了婚姻存續的本質,與社會的善良風俗有違,所以這樣的分居協議應屬無效,故於分居協議中應明確記載分居的起迄時間。
(二)財產子女可協議
分居協議是夫妻在仍有婚姻關係之情況下協議分開居住,可見此時夫妻仍須履行婚姻中所有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婚姻中的財產以及子女的照護等,舉例來說,可以於分居協議中約定「分居後各自負擔生活費用」,也可以約定「分居後小孩誰照顧、未照顧的一方應支付多少錢去負擔小孩的生活費用」等等。
(三)離婚條件應記載
分居協議主要是夫妻為了避免因為摩擦而衝動離婚,分開居住一段時間有助於減少衝突以及緩和情緒,以降低離婚的機率,但承上所述,分居不是我國民法上的裁判離婚事由,為了避免之後上法院爭執,應於分居協議中約定離婚條件較為妥當,例如於分居協議中約定「分居結束後,若有一方仍不願與他方繼續維持婚姻關係,雙方就應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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