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後台灣民眾展現報復性出國旅遊的熱潮,為了擁有更好的出遊體驗,在預計前往不熟悉的國家時,大部分人會選擇透過旅行團,協助安排行程,可世事難料,旅行社再周嚴的計畫,也可能會因為當地天氣、商家的臨時變動,需要作出調整,倘若業者有做出相應的處理或退費,相信普遍民眾都是可以理解的,但若遇有不肖的旅行社,惡意的提出與購買行程大相逕庭的旅遊方案,或是罔顧遊客權益,從中賺取暴利呢?
一、本案發生什麼事?
近來越南富國島的旅行團越發熱門,各大旅行社與越南當地相關產業,也因此獲得大量業務,可其中台灣的年代旅遊卻被民眾指稱,將遊客丟包在越南,造成數百人無法回台,倘若希望繼續行程,更需支付約新台幣兩萬元的費用!! 年代旅遊總經理雖於事後出面聲明,此為與越南當地旅行社有金錢及契約上之糾紛, 年代也為受害者等語,但對於受困於越南的民眾如何回台,以及金錢上的賠償問題,卻以年代旅遊無力負擔,不知道怎麼做等語作回應,更引發民眾對年代的不滿,也使年代在消費者中的信任度直線下滑。
二、常見的旅遊糾紛
(一)擅自轉交其他旅行社出團
實務上常有旅行社因團數超賣或滯銷不足成團,而選擇將旅客轉交給其他旅行社,但未做到確實告知或對比退費等情形。
(二)擅自更動行程
契約簽訂後,旅行社原則就不能再擅自以任何理由變更餐宿,可實務上部分旅行社會因為資金或時間安排不當,而在出團前後,發生行程上的變動等等,甚至取消更換特定行程。
(三)延後返國
國外旅遊難免碰到交通延誤而造成錯過班車等情形,而若延滯原因是可歸責於旅行社時,民眾除可要求旅行社負擔賠償外,更可以請求業找賠償留滯日數的違約金,可如果班機延誤等狀況,是不可歸責於航空公司的情況,縱然消費權益受到影響,旅客也不能向旅行社要求額外賠償,只是旅行社若有因此而節省費用,就應將該款退還旅客。
三、遊客被丟包誰該負責?業主應負什麼責任?
(一)民事上賠償責任
1.時間浪費之求償
根據民法第514條之8,以及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2條規定,民眾對於旅遊時間浪費之求償,是可向有過失的業者請求時間浪費的賠償。也就是說旅遊期間,倘若旅行社沒有按照預定行程,帶遊客到當地旅遊,造成遊客的時間浪費,受損害的遊客是可以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2.額外支出的賠償
又依照外國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4條規定,旅客在等候安排行程期間,所產生之食宿、交通或其他必要費用,也應由旅行業負擔。也就是說,倘若旅行業者因怠於安排交通,造成旅客須自費搭乘相當等級之交通工具,或是自行尋找並支付飯店費用時,其所支出之費用,應由旅行業負擔。因此律師也建議大家,倘若不幸遇到類似情形,也還是可以選擇繼續旅遊,並保留必要費用的支出明細收據,待回國再向旅行社商討賠償事宜。
3.違約金
另外面對未履約的行程安排上,依照外國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4條第3項規定,旅行社應退還旅客未旅遊地部分之費用,同時賠償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也就是說,民眾若繳納1萬元的旅費,而旅行社卻未實際安排旅遊,旅行社除應退還原先收到的1萬元,尚需再給付1萬元的懲罰性違約金。並依照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5規定,對未依約定服務行程的行為,還需額外再負擔最高五倍的違約金。
(二)行政上懲處
至於行政上,旅行業者的丟包行為,除可依照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9條,及《發展觀光條例》規定,對於旅行社出團前沒辦好簽證、機票、住宿等情形,處以若1-5萬元之罰鍰外,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第38條規定,惹此不負責任的丟包行為,旅行社也會面臨至少3個月的停業懲處。
(三)刑事上責任
刑事責任上,旅遊丟包事件能否成立刑事詐欺,應該從旅行社是否在簽約之始,就沒有履行契約的意思為判斷。也就是說,行為人從一開始,就是為不法利益所圖,並假意以簽訂旅行契約的意思,騙取旅客交付金錢,而實際上,根本沒有要旅行契約內容。因此只要民眾能證明,當時旅行社在收受團費時,根本沒有做出安排行程的行為,或是根本沒有能力安排行程的時候,旅行社就可能會成立詐欺的刑事責任。
四、旅遊糾紛怎麼避免!
(一)簽訂旅遊契約書
契約書除可以做為旅客行程對照的依據,更可以在爭議發生時,迅速的找到問題處理方式,以及請求獲賠償依據,但民眾在取得旅遊契約時,也須特別注意契約上是否蓋妥旅行社的大小章,也就是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以免日後契約效力的紛爭。
(二)瞭解行程內容實際是否相符
行程出發前,民眾也應詳細了以避免民眾在繳納旅行費用後,又突然被旅行社,以其他事項額外收費,或是發生旅館等級與收費有差距等問題。
(三)有事不能去,退費是否合法
依照國外旅遊之定型化契約第13條規定,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可解除契約但應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旅行業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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