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沒辦法逃! 保單不能藏錢了嗎?

 

 

隨著國人對於保險的認同以及法規制度的健全,保險已然成為國人喜愛的金融商品類型。保險業務員在兜售保險商品時,也常常會以「保險藏錢」的概念,吸引大眾購買。例如:繳稅時能節稅、遺產稅也可規避、甚至是如果欠債時可以避免被強制執行等等的說法,但自2022年12月起,此種保險避稅藏錢的概念,已然被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推翻。也讓許多累積了幾十年的債務問題,出現了解決的機會,多數債權人湧入第一線法院,聲請執行事宜。根據台北地方法院執行處統計,2023年的執行案件已暴增35%,讓執行處人員苦不堪言。到底大法庭見解是怎麼轉變的?保單失去藏錢效果後,債權人可以如何要求解約還錢?今天就讓安律師用相關案例一次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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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發生什麼事?

一名八旬老翁,7年前和太太一同移居國外,原以為能安享晚年,誰知意外被查出,多年前賣掉的房子竟欠稅千萬,但老翁僅存的幾百萬定存,當然不足支付千萬稅款,於是國稅局只好向法院要求,希望可以解除老翁6張一次付清的投資型保單,然依照向來的法院見解,債權人不一定能將保單價金視為債務人財產,要求還錢,所以原本老翁並不在意國稅局的追討和訴訟,甚至還對收到政府公文而解約的保險公司起訴。而近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做出的裁定,卻讓法院得到有力的理由,判該名老翁應還款,且因為老翁的保險契約縱經終止,對基本生活無礙,因此也須解約,將投保款項拿來還債

 

二、大法庭裁定見解?保單不能藏錢了?!

(一)保單價值是要保人財產

在保險契約的簽訂中,要保人通常指繳納保費的人,而保單價值準備金又稱為「保價金」,大致上就是等於你已經繳出去的保費,扣除保險成本相關款項,並由保險公司幫你暫時存起來,以用來支付未來的保險金(例如:解約金、保單貸款、減額繳清、展期保險),而在最高法院的新見解中,保單價值因為終究是支付要保人將來所需的保險金,雖由保險人協助暫存,但實質上歸屬要保人,要保人也對該費用,有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所以當然應屬要保人財產

(二)法院可以終止保險契約,讓債權人拿解約金

由於保險法並沒有明文禁止商業人壽保險、意外保險、年金保險或投資型保單等保險金和解除保險契約後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扣押與換價,所以債權人,在債務人不還錢時,原則上是可以向法院請求執行債務人的不動產、動產、金錢債權,透過變賣等方式傳換為金錢,讓自己的債權可以獲得滿足。簡單來說,若債務人沒有其他可以執行的財產,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將債務人的保險契約解除,並以解約金償還欠款,而法院將會依比例原則審酌債權人、債務人、受益人權益,做出是否命解約的決定例如:主約壽險 + 附約醫療意外、債務人為要保人,幫債務人家人投保,若主約解約後,連醫療意外也解約就會影響債務人家人醫療部分理賠,此時法院將不會允許;反之,債務人有數張壽險保單,解約其中幾張來償還積欠債務,法院則多半會允許解約。

 

三、沒繳稅款、罰款,可能影響保險理賠?

依照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最新裁定,債務人的價值保證金,是可以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的。因此對於欠稅大戶,或是遲遲不繳罰款的違規人,法院是可依債權人聲請,將你的保單解約,變換成金錢清償款項的!

(一)案例1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一位林姓欠稅大戶,滯欠2,000餘萬元的娛樂稅十餘年,過去經移送強制執行多年,名下已無財產,且早已出境,有關限制出境、禁奢條款、拘提管收等手段都已無法執行,可後來新北稅捐處發現,林姓欠稅人名下購有累積高達近億元的保單,以人壽保險為主,也包括外幣保單和投資型保單,稅捐處因而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主張保單解約償付欠稅及遲延利息。

(二)案例2

曾經就有一鍾姓民眾,因累犯拒絕酒測且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車,共遭罰36萬9千餘元,義務人無固定之工作無薪資可供扣押,亦無存款可執行扣押,經查有購買保單,高雄分署核發執行命令扣押保險,經某人壽保險公司陸續回復扣得保險給付,收取後目前約入帳79,277元。

 

四、欠錢不還,債權人怎麼查詢保單強制執行?

(一)取得假扣押裁定或確定判決

債權人在聲請強制執行時,除了要準備債務人可執行財產的清單證明外,最重要的是需要有「執行名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確定之終局判決、假扣押、假處分等裁判,或有法庭上和解、調解、可強制執行的公證書,皆可以做為強制執行的申請名義。因此債權人若希望能透過法院,實現自己的債權,首先要取得「執行名義」。

(二)自行調查或向法院聲請命保險公會查報

在取得執行名義後,債權人還需要自行查明債務人財產,告知法院債務人有這些財產,請法院協助變賣清償,因此,債權人若可自行查尋保單,釋明債務人在某保險公司有保險,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再解約保單;若無法自行查詢,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更一字第13號民事裁定,債權人也可聲請法院向保險公會函查債務人保單,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再解約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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