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大地震 震災後的法律大補帖!!

 

連假前夕花蓮地區又傳大地震,震度規模達7.2直逼當年921,各地災情也頻傳,花蓮更傳出大樓倒塌、隧道坍塌、登山客遭落石砸死的新聞。台北地區的環狀線甚至發生梁柱錯位等安全性問題,北捷受到地震影響也緊急發布停運進行安檢的消息。可事逢上班車流量顛峰,北捷等地下運輸工具停運的消息,對許多通勤上班的民眾無疑是場大災難,地面上的公車及道路也未能倖免,車道路面隆起、地下水管破裂積水、道路旁掉落的磁磚或異物等問題,也都讓民眾在上班的路上充滿阻礙及危險。位處東亞板塊交結處的台灣,每年都會面對大大小小的地震,但地震後有關災害後的補救到底需要誰來負責賠償及修繕呢?今天就讓安律師告訴你有關地震災害修復的法律問題及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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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發生什麼事?

此次全台大地震,據新聞報導,震央發生於台灣東部外海,而花蓮災情尤其嚴重,錐麓古道更發生3民登山客遭落石砸中當場死亡的意外。雖說落石掉落部分原因為地震造成,且登山本存有一定風險,一般民眾可能會認為應該無法請求國賠。可是事實上,面對天災國家也可能會需要付上賠償責任的!!今天就藉此跟大家介紹,震災的補救及修繕責任,到底由誰負責?

 

二、 震災易生災害有哪些?由誰負責?

(一)房屋建築損害或倒塌

地震發生時,房屋或建物受到地震波的影響,容易產生龜裂或倒塌的問題。倘若遇到建物的鋼骨結構未能達到一定水準,而無法確實承受房屋重量及承壓能力。建築的解體事故也是可能發生的。例如先前921台北東星大樓,以及2016年台南維冠大樓,經檢測也都是因為工程上有所疏失及低估造成的。而遇到此類房屋及建物的倒塌災害,受災戶除了可以向建商要求民事賠償外,對於國家未能做好監督的責任,民眾也是可以再請求國家賠償等責任的

(二)磁磚掉落

磁磚掉落意外向來都容易發生,無論是春夏冷熱交替的原因,還是遇到地震晃動擠壓等外力衝擊原因,磁磚的掉落,對於用路人來說都存有潛在的風險。而磁磚掉落的責任歸屬,則視建物的管理人或使用人為何。由於現今公寓大廈多設有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外牆若未特別約定使用者,即屬共用部分,此部分之修繕、管理及維護應由管委會為之,反之,若有特別約定由某住戶使用時,則由該使用之住戶負責。惟有些老舊的公寓並未設有管委會,此時則由全體住戶負責。倘若上述之人並未盡其修繕、管理及維護義務,致外牆磁磚掉落而砸傷人時,就須負相應的民刑事責任。

(三)山區落石

地震造成的山區落石,雖說非可預測的,但也屬可以預防的範圍。由於台灣多數山區屬於國家管理範圍,所以原則上,山區落石掉落意外的責任,會由國家負責。先前就有民眾,在行經台二線濱海公路時,不幸遭地落碎石砸到愛車毀損嚴重,而在事後經勘查後,發現公路總局在特定路段並未妥善設立告牌及防護柵欄及裝置,造成落石直接砸落,加重愛車的損傷,且同一路段近來已發生至少一起落石掉落意外,公路局卻仍怠於行使職務,故而被法院認定有所疏失可得請求國賠。

(四)停電

基於供電設備遍及各地,難以避免因各種天然災害,如颱風、水患、雷害、地震、土石流及外物碰撞等不可抗力事故導致之故障停電。因此如果是遇到天災或是不可歸責於台電的原因,台電是可對此主張停電未超過24小時而不減扣電費的,但若停電原因是可歸責於承包商或台電自身的損失,基於民眾與台電的供電契約,以及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對於因停電造成的重大損失,受災戶是可向台電要求賠償最高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

 

三、登山客被落石砸傷,國賠會賠嗎?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3項規定,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或管理設置,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得免除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何謂適當的管理或警告,就依不同狀態做分別判定。例如針對常發生坍方或落石等路段,公務機關除告示外,更應採取進一步的保護措施,避免意外發生。倘若公務機關未能確實設保護,而僅以告示提醒,法院就可能會認定管理上有所欠缺而需負國賠責任。

例如2017年時就有一名登山客,在攀登武嶺中橫天險路段時,遭落石砸重而不幸身亡,家屬也為此訴請國賠。案經法院認定,由於公路總局負責公路養護,應負起管理公路之責,依道路特殊性,設置維護通行安全的設施,提供可安全通行的道路,可公務總局在明知該路段有落石危險的狀況下,卻僅以告示牌警告,對於防止危險發生的具體措施確有欠缺,使落石掉落時,無法降低傷亡情形,造成登山客喪命,故應負國賠責任

 

四、上班路上被掉落物砸到,屬於職災?補償範圍有哪些?

(一)符合通勤職災要件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之規定,勞工在執行工作時受傷、因工作導致職業病、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等,所造成的疾病、傷害、殘廢或是死亡,皆屬於職業災害。而所謂勞務過程中所發生的損害,也包括「準備提出勞務」時。也就是說勞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導致傷殘的「通勤災害」,只要符合適當的時間、合理的路徑、日常所必須,且未做出重大違規情形,原則上都可認定為職災

(二)職災之雇主補償範圍

若確認職災發生,勞工就可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向雇主請求「無過失責任」的職災補償。至於補償的範圍,包含因職災不能工作,住院與休養期間的薪資補償(補償金額 = 休養月數  x  原領月薪 - 勞保傷病給付),以及因職災產生的所有扣除勞保後的醫療費用(例如:掛號、住院、治療、通勤、住院伙食等等)。情節嚴重的話,勞工或家屬更可以依法向雇主要求給付失能補償或死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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