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婦科醫生判賠1400萬

一、本案發生什麼事情?

台中一名產婦於2019年在醫院催生時,疑似因醫有醫療疏失,早成嬰兒剛出生就死亡,案經家屬提起民刑事訴訟後,台中法院近來竟做出院方判賠1400多萬元的判決。消息一出引發醫界譁然,紛紛表示「在台灣救人成功拿不到一萬,失敗得賠一千多萬」,並提出三點有關醫療疏失、扶養費賠償及醫療鑑定等問題。因此今天安律師也藉此新聞,跟大家談談本件相關的法律問題。

二、醫病家屬舉證責任?何謂「醫療處置之重大瑕疵」?

按我國民事訴訴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應就於自己有利之事,負舉證責任也就是說,誰主張權利誰就須證明權利存在。病患家屬應該為其主張的權利,所受的侵害負舉證責任。可考量醫療糾紛類型的證據多半存於院方,且就故意或過失等情形之認定,也多仰賴醫療專業做出判斷,因此為衡平雙方舉證責任的分配,實務上法院在處理醫療糾紛時,當病人已經能證明案件中有重大醫療瑕疵並造成損害,導致病人所受損害與醫療瑕疵間的因果關係難以釐清,法院就會例外要求院方提出沒有醫療疏失等證明,以有效維護醫病關係中,病患的權益。

三、醫療糾紛案,如何正確計算扶養費賠償金?本件認定合理?

本件新聞中最受大眾矚目的賠償金額,就是嬰兒父母有關扶養費的請求。而依照民法第1115條規定,由於父母與子女間互負扶養義務因此原應受扶養的父母,是可以依法向侵害權利人請求補償扶養費的但扶養金額究竟如何認定才是合理的,則會參酌被害人的扶養能力、被害人與扶養權利人間的關係、身分、職業、資產、收入、家庭狀況等基礎綜合認定而根據本件新聞案例中,嬰兒的死亡,醫生依法是需要負擔原本嬰兒成年後,對父母的扶養費的。而其負擔的扶養金額,則依原本嬰兒成年後負擔的金額計算,也就是判決提及到的108年度臺灣平均每人消費支出418,933元部分。但考量夫妻間本就有扶養義務存在,又依民法第1116條之1 規定,夫妻所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因此在胎兒應負的扶養費上,原則應以父母平均生活費之1/2為計算。也就是說依法嬰兒縱然在成年後,也僅需負擔父母生活費一半的數額,也就是每年209,466元。因此本案判決所計算的扶養費基數,事實上應以20萬去計算父母各自餘命,方屬合理合法範圍。

四、遇到「醫療鑑定」,該注意的三大點?

醫療鑑定多用來鑑定 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也就是認定醫療過失判斷。因此在醫療糾紛中有關於醫療鑑定的做成,對於判決的結果可謂是影響重大的。律師也要在這邊提醒大家,訴訟中遇到「醫療鑑定」,該注意的三大點。

(一)調解中的簡易鑑定,不一定被訴訟採用

當醫療業務過失糾紛案件尚未進入訴訟階段,會由衛生局先進行調處。做出簡易的初步鑑定,只做為委員在衛生局調解會上醫病協商時的參考,且資料並不會提供給申請調處的當事人,故而民眾也無法拿來當作日後訴訟參考。因此倘若調解中得到不利於自己的結果,民眾也不用擔心會影響到後續訴訟程序上,真正醫審會的醫療鑑定流程。

(二)申請「全本病歷」作為鑑定依據。

由於鑑定單位只依據送去的病歷資料來分析判斷,所以當送鑑定時所附的病歷資料不完整、內容不易解讀時,都可能影響鑑定品質與結果。因此在發生醫療糾紛民眾務必先向醫院申請「全本病歷,以利後續法院送鑑定的完整性,另外民眾若有其他搜尋到的輔佐證據。也可以向法院聲請,一起提供參考。

(三)整理醫療疏失疑點,聲請法院鑑定

由於根據《醫事糾紛鑑定初鑑醫師指引手冊》,對於法院沒有委託鑑定的事項,鑑定人員原則上是不能主動提出的。也就是說縱然在鑑定中有發現爭議的關鍵,只要法院未提及鑑定報告就不能寫入,以避免興訟。因此建議民眾應事先蒐集整理資料,提出病例醫療之中的疑問,請法院針對可能存在醫療疏失之處,委託醫審會一併鑑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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