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一直是世界各國均致力防範卻仍然無法禁絕的一項犯罪,不僅公眾人物涉嫌毒品犯罪的事件屢有耳聞,毒品犯罪更因為資訊科技逐漸便利而逐步入侵校園,近日也因為著名電競選手Toyz涉嫌販賣大麻的事件,使毒品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再度受到媒體及大眾關注。究竟台灣對於毒品有何相關的規定?涉嫌毒品犯罪有可能有哪些法律責任?有無減刑或自新的機會?本文以下將進行相關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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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毒品犯罪相關規定與態樣

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將毒品依照成癮性、濫用性、社會危害性分為一到四級,以下為常見的毒品分級:

 

 

毒品犯罪最常見的態樣,主要包含持有、轉讓、製造、運輸、販賣、吸食、使人吸食、栽種毒品植物等等,其中最嚴重的犯罪便是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的罪名。在製造/運輸/販賣的情況中,若是第一級毒品,最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二級毒品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級毒品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級毒品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毒品犯罪的刑事責任

近年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將刑度提高不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的行為從原本的7年以上提高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又為了因應新興的第三四級毒品常常被製作成咖啡包、果汁等方式持有,將原本處罰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淨重20克以上的規定下修為持有5公克以上就須處罰。除了單一罪名刑度非常高,毒品犯罪通常還會有很多次行為,使得最終判決應執行的刑責非常重例如多次販賣,這時法院會將多個行為分作數罪併罰,所以即使每次販賣的獲利或是數量小甚至可以減刑,多次販賣加總起來的刑責仍會很高。

 

另外,持有毒品會根據持有淨重不同而有不同的罪刑,其中第一、二級毒品只要持有,就會有刑責(一級毒品3年以下;二級毒品2年以下),但如果第一級毒品持有超過10公克以上,可以處1年到7年;二級毒品超過20公克以上,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四級毒品,如前所述在修法後只要持有5公克以上分別會處2年、1年以上有期徒刑。

 

 雖然毒品犯罪的刑度很高,但國家為了杜絕毒品犯罪,使毒品犯罪者改過自新,因此也有相關的減刑規定。例如若在毒品案件中,被告承認確實有犯罪行為,與律師商討後決定朝有罪答辯的方向的話,一般會建議被告在偵查及審判中自白並且供出毒品來源,因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毒品犯罪在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法院應減輕被告刑責;而且如果供出毒品上游,因而查獲上游或其他共犯的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則規定也可以減刑。通常情況下,減刑就會將刑度減至原本刑度的1/2左右,假如販賣第二級毒品,因自白減刑一次就會從10年以上降到5年以上,若是還有因供出上游而查獲的話,再減刑一次就會減到2年6個月以上,因此爭取減刑在毒品犯罪案件的辯護中十分重要。

 

三、毒品的取締與警察職權範圍

基於打擊毒品犯罪的目的,警察經常對路上人車以臨檢、攔停盤查等方式取締毒品。然而,雖然打擊毒品的目的正當,警察職權的行使也並非毫無限制。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警察對於已經發生危害,或是經判斷容易發生危害的交通工具(例如:危險駕駛,明顯非法改裝等等),才可以攔停並查驗駕駛人身分及車輛資訊,而如果警察認為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因而有合理懷疑可能會有危害時,所謂「合理懷疑」可能發生危害,是指已經有具體的情事,例如乘客有明顯精神渙散或是車輛內部有毒品氣味,才可以要求打開車廂檢查,不能任意攔停車輛就檢查車廂內部。

 

另外,這種攔停檢查車輛的程度與警察依刑事訴訟法進行的「搜索」不同,在「檢查」的過程只能開啟置物櫃,以目視方式檢查物品外觀,不能任意將物品拆開搜索內部,因為「搜索」的行為對人民隱私侵犯重大,警察需要依刑事訴訟法聲請搜索票,或在符合法定的緊急搜索、附帶搜索、同意搜索等規定才能執行搜索。

 

大部分一般民眾都不會涉嫌毒品犯罪,但若是遭到警察臨檢,同車的乘客卻有攜帶毒品,就很有可能會一同被警察帶回派出所盤查。而即使自己真的不知情,當被警察懷疑為共犯並帶回派出所時,人難免會慌張。此時建議先冷靜下來應對,而且須注意警察慣用的偵查手段會以「聊天」的方式,在製作筆錄前就對當事人問東問西,藉此套出對於偵查有利的相關訊息,因此千萬不能以為警察只是在聊天而放鬆警惕。如果自己是無辜的而且確實不知道友人有販毒情事,在與警察做任何溝通時,都只要陳述自己確實知道的事情就好,不知道就堅持說不知道,通常情況下警察一定會質疑說「怎麼可能你朋友你會不知道?」、「你有沒有跟他買?」、「你是不是有看到車廂裡有白粉包?」等等方式施壓、誘導,這時一定要堅持自己的主張,堅持自己確實不知道,千萬不要擅自揣測說「我好像有看到….」、「我好像知道…」這種話語,因為這些話語很容易被警察曲解,甚至可能就此將你認定為共犯,這時候要再變更陳述或是解釋先前的陳述就會非常麻煩。

 

最穩妥的方式,便是在被帶回派出所後,堅持聯絡律師到場後再與警察作案情的相關溝通,人民在接受偵查時有保持沉默以即請律師辯護的權利,並且在律師到場之前也可以拒絕製作筆錄。在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確實不知道同行朋友販毒,也堅持自己的主張,警察也找不到其他可以認定有犯罪嫌疑的事證,一般就會被請回。因此,在遇到類似的情事時,切記不要因慌亂而隨意揣測陳述,或是迫於壓力而順從警察,保持冷靜並且相信律師的專業是最佳的脫身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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