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辦理?還是縱放人犯?─瑪莎拉蒂富少毆人案

 

圖片來源: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1B13W0116

根據新聞報導,近期有三名惡少與宋姓男大生發生車禍擦撞後,三人共同暴力毆打宋姓學生的案件,引起社會關注,而事後警察僅將三名嫌犯帶回警局,製作筆錄後即釋放三人,聲稱三人並非現行犯因此未隨案移送等語,更引起輿論譁然,究竟現行犯的定義是什麼?現行犯依法應如何處置呢?

 

一、打人惡少是不是現行犯?

所謂現行犯,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3項規定有以下三個要件:

(一)犯罪在實施中,或是實施後即時發覺者

例如本起案件中,三名嫌犯當街打人的當下,打人的過程正在實施中,或是剛打完,就屬於現行犯。

(二)被追呼為犯人者

例如某天有個被害人被搶劫,劫匪搶走被害人包包後,被害人追著劫匪大喊抓搶劫,那麼被指為劫匪的人就算不是在搶劫過程被看到,也是現行犯。

(三)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假如本起案件中,三名嫌犯打完人後就離開現場,但都還拿著凶器,而且身上也有明顯的扭打及血跡等痕跡,仍然可以認定為現行犯。

由上面的三點可見,現行犯的認定其實有一定的彈性空間,並非一定要事件發生當下就直接抓到才是現行犯。本案中,三名嫌犯打完人仍留在現場,被害人也在現場,嫌犯手上甚至還拿著行兇用的棍棒,依前述規定顯然是符合現行犯的規定。

 

二、台中警察釋放兇嫌是縱放人犯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都可以逕行逮捕現行犯,因此並非只有警察有逮捕現行犯的權力。然而,逮捕現行犯的手段及程序仍有一定的規範在手段上,逮捕的行為必須符合「相當性原則」,也就是不能用「大砲打小鳥」的過激手段。舉例來說,如果是偷竊的現行犯,犯人手上並沒有任何凶器,也沒有使用暴力抗拒逮捕,這時警察卻直接在犯人膝蓋上開槍制伏犯人,就顯然不符合相當性原則。

在逮捕現行犯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如果是民眾實施逮捕,就必須送交檢察官或是警察機關,不能私自關押犯人,否則可能會涉犯強制罪以及私行拘禁罪。而在警察逮捕現行犯時,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必須立即將嫌犯解送至檢察官,由檢察官進行後續的偵辦,除非現行犯所犯的罪名為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最,或是告訴乃論罪已經逾告訴期間,並經檢察官許可,依本項的但書才可以例外不解送。

在本案中,台中市警察在到場後其實確實有將三名兇嫌以傷害罪現行犯進行逮捕,但問題是出在逮捕之後,警方並未將現行犯依法解送到檢察官,而是做完筆錄後就釋放。傷害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合前面所說例外可以不解送檢察官的情形,因此警察必須在逮捕後將現行犯解送檢察官,由檢察官進行訊問及偵查後,再決定釋放或是有必要聲請羈押,警察不能任意釋放犯人,否則可能涉犯刑法的縱放人犯罪。

 

三、警察還有什麼拘捕犯人的手段?

警察逮捕人犯都是需要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除了現行犯逮捕之外,大致上還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拘提

是被告經檢察官傳喚卻未到案配合偵辦,檢察官會核發「拘票」授權警察將被告拘捕到案,但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如果被告沒有固定住居所,有逃亡或串證可能,或是所犯罪名是死刑、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時,可以不經傳喚就直接拘提。另外,如果情況急迫時,例如在押人犯脫逃、經盤查逃逸、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的情況下,等到檢察官核發拘票可能已經太遲,為了確保被告不會逃亡,警察可以進行「緊急拘提」。

(二)逮捕通緝犯

被告逃亡或藏匿,檢察官會發通緝書,被通緝的被告,警察或檢察官可以逕行拘提或逮捕之。另外如果是和案件有關的利害關係人,也可以自行逮捕被通緝的被告,但逮捕後仍要送交警察或檢察官辦理,不能私自關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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