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遭男友暴打?! 律師教你自保四招 恐怖情人退散

(圖片來源:聯合新聞網)

 

近日立委高嘉瑜遭到男友林秉樞的暴力,震驚社會。根據報導,11月中旬間,林男因看到高嘉瑜手機中與前男友互傳訊息,竟對高嘉瑜施暴痛毆,造成高嘉瑜多處瘀傷、鈍挫傷。事後更發現,林男的手機中存有高嘉瑜的私密影片,疑似是擅自側錄的畫面,這起事件也讓親密關係暴力,以及恐怖情人的議題再度被廣泛討論,那麼在遭遇恐怖情人時,法律上應如何尋求保護呢?

 

一、偷拍還是自拍,都有法可管?

若是偷拍他人私密照片或影片,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15-1條、315-2條妨害秘密罪,而在拍攝私密影像之後威脅對方要散播,則有可能會構成恐嚇危安罪。然而,如果兩人交往時是合意拍攝私密影像,分手後其中一方為了報復而散播私密影像的話,這種行為在學術上稱為「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而目前在我國刑法對於復仇式色情的行為只能以散布猥褻物品罪或誹謗罪來處罰。 這樣的問題在於,若是影像內容並未達猥褻的程度,可能是當事人穿著清涼或是內衣褲的影像,可能因為這種影像不構成猥褻物品而無法可罰,也有可能被認為不足以妨害名譽而不構成誹謗罪,但散播此類影像仍然可能造成被害人心理的嚴重傷害。因此,目前也有社會團體藉著本次事件推動復仇式色情以及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相關修法,以杜絕此類案件的發生。

 

二、遇到家暴該怎麼辦?保護令要如何聲請?

(一)首先須注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包含下列對象: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姻親

由上述可以看到家庭暴力防治法並不限於有親屬關係的家庭成員,而是包含像同居者這樣的緊密生活關係成員。而除了前述4項的家庭成員外,未同居的親密關係伴侶也有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空間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相關規定。」這邊所謂的親密關係伴侶,是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因此像是常見的恐怖情人或分手暴力等情況,就算兩人沒有同居關係,一樣都是有受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能夠聲請保護令。

(二)若是遭遇到家暴,應盡速聲請保護令來維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分為三種,「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其區別在於聲請的程序以及要件:

1.「通常保護令」需要由被害人以書面向管轄的地方法院聲請,由法院審理後核發,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為兩年以下,失效前可以由當事人向法院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每次延長的期間為兩年以下。

2.「暫時保護令」同樣是由被害人向法院聲請核發,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可以不經過審理程序,通常是在審理通常保護令的過程中暫時保護被害人的措施。

3.「緊急保護令」則是在被害人有受到家暴的急迫危險時,由檢警機關或是縣市主管機關(通常是社會局)向法院聲請,法院在接獲申請後四小時內必須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傳送給警察機關,而警察在緊急保護令核發之前,依法應在被害人的住所內採取保護被害人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安全措施。除了主動報警,遭遇家暴的當下,若是到醫院驗傷,醫院社工也會協助通報警察機關聲請緊急保護令,而且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醫院不得無故拒絕開立驗傷單。但有些時候被害人最初受到家暴時可能選擇隱忍而未驗傷,嗣後雖然也可以聲請通常保護令,但在舉證上可能就會比較困難,因此建議還是在第一時間就要進行驗傷及報警。

 

三、遭到恐怖情人或追求者的騷擾,有沒有可以法律保護自己?

近日,總統簽署公布《跟蹤騷擾防制法》,並將於111年6月1日施行。往後若是遭到騷擾,例如持續的性騷擾、過度追求等等「跟蹤騷擾行為」,就算不是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伴侶,也能依照《跟蹤騷擾防制法》聲請保護令來保護自己。 跟蹤騷擾行為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包含8種違反被害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

(一)監視跟蹤

例如在路上尾隨被害人。

(二)盯梢守候

例如在公司或住家樓下堵被害人。

(三)辱罵威脅

例如當面或以訊息侮辱,或警告說「不要讓我遇到」等等。

(四)電信騷擾

例如奪命連環call、或持續以文字訊息騷擾。

(五)要求約會

例如持續追求被害人人要求約會或是要電話、要Line。

(六)傳送圖文

例如傳送自己的裸露照片或是影片。

(七)妨害名譽

例如以性私密影像展示給被害人威脅要散布。

(八)冒名網購

例如在網路上以被害人名義訂購大量貨品寄給被害人。

若是遭到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以報警,警察會對騷擾者核發書面告誡,如果核發書面告誡後兩年內騷擾者還有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便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跟騷法的保護令與家暴法的不同,跟騷法的保護令內容主要是禁止騷擾者進行前述的8種騷擾行為,並且禁止騷擾者調閱被害人的個人資料,以及命騷擾者完成治療處遇計畫等等,因此若是分手的男女朋友的情況,還是以聲請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能提供較全面的保障。

 

四、四大原則教你自保

那麼, 假如真的遇到恐怖情人或是追求者,遭到騷擾、甚至施暴等等情形,當下情況應該要怎麼處理比較妥當呢?這邊建議大家不論遇到什麼樣的情況,在危急的當下一定要記得四大原則保護自己:立即求助、蒐集證據、尋求保護、善用資源:

(一)立即求助

在事發當下或事發後,應立即向值得信任的家人、朋友、同事、同學等等尋求支持與協助。若不幸遭遇傷害或其他立即性危險,可請親友速撥110報案專線求助警方出面制止施暴或送醫。

(二)蒐集證據

若有遭到施暴,送醫時應直接驗傷,並且將相關的物證例如被破壞的衣物、傷痕、兇器等拍照存證,或是在事發當下若能妥善保護自己而有餘裕的話,可以以錄影、錄音的方式蒐證提供給警方調查。

(三)尋求保護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或跟蹤騷擾防制法聲請保護令,若有緊迫危險的話,也可以請求社政或警察提供保護服務,另外需要注意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便不能提告。另外,保護令的聲請則是隨時都可以提出,無時效限制,但還是要盡快提出聲請以保護被害人的安全,也避免太遲聲請使得舉證困難

(四)善用資源

如果是家暴案件,可撥打「113保護專線」,有社工人員24小時提供專業服務。而不論是家暴或是其他人的跟蹤騷擾,「報警處理」都是能最快且最妥善保護自身的方法。另外,若加害人持有性私密影像威脅散步,被害人也可以在報警後由警方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查扣,以防止加害人散布;若加害人已將私密影像散布於網站,也可以由警方協助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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