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殺警案沸沸揚揚,可當初在調查階段兩位嫌疑人的個資,卻被意外流出,引發多位民眾灌爆此二人的臉書等社群軟體,然而事後才發現兇嫌並非此二人,而是另有其人!?也讓兩位無辜民眾直呼太冤了!!
我們經常在新聞上看到民眾與警察發生衝突的情形,有時是警方執法過當,例如持警棍毆打抗議民眾等,有時則是警方遭人犯攻擊,例如前幾年發生的鐵路殺警案以及近期的台南殺警案,兩者的問題都在於警察執法上的界限,究竟什麼情形警察可以合法使用警械保護自己?什麼情形下可以合法抓人跟臨檢?為了加快破案的速度,能不能公布嫌犯的個人資訊?就讓安律師告訴你警察執法界限及相關問題。
一、政府可以公布嫌犯的名字嗎?
刑事訴訟係以偵查不公開為原則,在特殊情況下才會適度公開資訊,基於「例外從嚴」的原則,應就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所列得公開之情形嚴格認定,並在掌握足夠的證據認定某人為嫌犯後,始得適度公開其個人資訊,不僅可避免被公布之人名譽等權利受到損害,也可以避免刺激的真正的犯人,甚至避免冤獄的發生。
以前陣子的台南殺警案為例,較為相關者應為上開條文第5款「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兇嫌手段殘忍不置可否,然其原本犯下的是僅是竊盜罪,雖其於殺警後逃脫,亦難謂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換句話說,其之所以犯下令人髮指的殺人罪是因為不願意被警方緝捕歸案,而警方卻在沒有足夠證據認定誰是嫌疑人的情況下,就流出兩位民眾的個人資訊,經過媒體的渲染下,全民將矛頭都指向此二人,雖然事後警方已將真正的嫌犯逮捕到案,但此二人的名譽、隱私等權益已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情況嚴重的話甚至可能發生冤獄的悲劇,另外,貿然公布兇嫌的個人資訊,也有可能會刺激到他們,他們會覺得反正投案也是死罪一條,不如繼續犯罪,對於公共安全反而產生更大的危險。
二、警察可以隨時衝進住家抓人嗎?
警察衝進住家抓人涉及所謂的搜索與逮捕,也就是說,警察聽到風聲說有疑似犯罪的人藏在家裡,但又不確定是否真的在裡面時,這時候檢察官或警察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原則上要先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28條之1),才可以進去住家內找人,甚至逮捕犯人,但如果有以下三種情形時,雖然檢警並未取得搜索票,但還是可以直接衝進住宅裡面抓人,以避免錯過時機:(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
(一)被告確實在住宅內(例如:警察要去逮捕被告A,到A家門外時,鄰居說5分鐘前才看到A買完東西回家,這時候警察可以衝進A家抓人)
(二)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住宅內(例如:A在路上搶劫,路過員警發現後開始追捕,A卻跑進別人的住宅內躲起來,這時候警察是可以衝進住宅抓A的)
(三)確實有人在住宅內犯罪且情況急迫(例如:警察到旅館臨檢時,在走廊上聽到房門內有人在裡面哭喊,甚至有毆打的聲音時,警察可以衝進旅館房間內抓人)
三、警察什麼時候可以開槍?
(一)只能使用經核定的器械
警察於警械使用條例規範之情形下可以開槍,但警械的種類以限制,依行政院核定之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規格表,有警棍、警刀、各式手槍等,總計4種11類30項,只有使用這些經核定的警械才算合法。
(二)限於急迫需要且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規定,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如果遇有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對警員生命身體有受危害之可能等情況時,警察可以使用槍械,甚至併用其他經核定的器械。就算有上開條文所列之情形,警察在開槍時也不可以逾越必要的程度(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情況未急迫時,亦不得傷及致命部位(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倘使用警械的原因消滅了,就應該立即停止使用(警械使用條例第7條)。
(三)使用後應即時報告長官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0條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四、律師告訴你警察可以隨便臨檢或盤查嗎?
(一)臨檢前須先表明身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5條規定,警察在臨檢盤查前,須先向人民出示證件表明其為警察,並告知事由,若警察沒有表明身分就對人民臨檢的話,人民是可以拒絕配合的。
(二)臨檢須符合六大原因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具備該條所列6種情形時,警察可以在公共場所查驗身分,包括:
1.合理懷疑民眾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
2.有事實認為民眾對已發生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
3.有事實依據,為了防止民眾或他人生命、身體受危害。
4.民眾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
5.民眾沒有許可,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的處所。
6.民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
(三)要求酒測須有明顯危險事實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對於交通工具之臨檢,必須該交通工具已發生危害或是依客觀情形易發生危害者(例如:蛇行、車速異常等),這時候警察才可以攔停該交通工具,並要求駕駛人出示證件或是要求駕駛人進行酒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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