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發生數起因惡質跟蹤騷擾,衍生成全國皆知之殘暴殺人案件,例如震驚社會的「馬來西亞女大生遭擄殺命案」,加害人隨機擄人,在一旁草叢性侵得逞,最後還失控勒斃對方並棄屍在山上,當時引起社會廣泛討論,各界也呼籲應盡速通過「跟騷法」立法,然而相隔不到半年,又有一名屏東通訊行女店員遭一名黃姓男子跟蹤騷擾,最後甚至製造假車禍殺害該女,我國終於在去年11月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並將於今年6月1日施行,所以就讓安律師與霆嫂告訴你之後若再遇到類似情況時,有什麼管道可以尋求救濟。
相關影片:遇到跟蹤騷擾怎麼辦?
一、我們周遭常發生哪些跟蹤騷擾例子?
(一)長期遭恐怖追求者尾隨騷擾
以世新大學情殺案為例,被害人已多次向追求其很久的行為人告知說不會答應其追求,就算被害人已向警察機關報案,行為人仍不予理會,持續為騷擾行為,最後更痛下殺手,持水果刀朝被害人的頸部砍殺,幸虧最後被害人生命徵象穩定,據聞,被害人從高一時起就已被行為人跟蹤。
(二)長期遭討債集團騷擾
日前警方在台中查獲一個暴力討債集團,他們巧立各種欠款名目,向不特定人敲詐勒索,若被害人稍有不從,便集體前往被害人住處或工作地點進行騷擾(例如:霸佔被害人工作的餐廳,強佔營業空間,使客人嚇得不敢上門消費),最後再逼迫被害人簽本票、還債。
(三)長期被惡鄰騷擾
新聞上曾出現過不少遭惡鄰騷擾的案例,比如說惡鄰狂按門鈴、猛敲牆壁、大聲說話等,甚至也有出現過不斷遭受鄰居的惡意檢舉行為,一天到晚被政府機關稽查的情形,長期下來,被害人的生活不堪其擾,嚴重的話甚至可能導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受到損害。
二、被跟騷卻無法用跟騷法,該怎麼辦?
若遇到非屬跟騷法中定義的跟蹤騷擾行為時,檢警可依據情況以下述法律起訴:
(一)針對他人無故騷擾、跟蹤的行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的罰鍰或申誡」,故若遭受無故跟追時,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並請求作出罰鍰或申誡之處分,以警惕行為人。
(二)再者,刑法上也有妨害自由的相關規定,例如私行拘禁罪(刑法第302條)、強制罪(刑法第304條)、恐嚇危安罪(刑法第305條)等,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已經達到一定妨害自由的程度,是可以透過刑事程序去懲罰行為人的。
(三)另外,若騷擾或跟蹤行為是來自於「家庭成員或親密伴侶」的話,也可以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聲請保護令。例如:叔叔因為投資失敗而破產,卻因為缺錢而不停打電話或傳訊息騷擾你,甚至到你家或工作場所騷擾,若不借他錢就持續跟著你,在這個案例中,因為你與叔叔是三親等旁系血親的關係,所以這時候可以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
(四)此外,若是「校園或工作場所霸凌」等的騷擾行為,也可以透過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勞動基準法尋求保障。
1.校園霸凌
被害人可以向行為人於行為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一般民眾也可以向調查學校提出檢舉,若經學校調查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者,學校應啟動輔導機制;此外,若加害人的行為導致被害人的身心受有損害,也可依循民事程序,請求醫藥費及慰撫金的賠償。
2.職場霸凌
勞工若遭到雇主的重大霸凌行為,可以不經預告就終止勞動契約,除得請求資遣費外,若因霸凌遭受精神創傷,也可以針對雇主未採取預防措施的部分,向雇主請求慰撫金等賠償(民法第227條之1、民法483條之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
(五)最後,若被害人的身心狀況因為行為人的跟騷行為而受有損害的話,也可以依循民事程序,向行為人請求醫藥費與精神慰撫金的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95條第1項)。
三、當你遇到跟騷行為時,該怎麼自保?
(一)先向警察機關報案
遇到跟騷行為時,被害人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請求協助,警察機關受理後,應立即開始調查並作成書面紀錄,於調查完畢後,核發書面警告函給行為人,告誡行為人應不得再為此行為(跟騷法第4條第1項、第2項)。
(二) 警方書面告誡無效,再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如果行為人在收到警察機關核發的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次有跟蹤騷擾的行為,這時候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請求法院介入保護,法院經審理程序後,認為有核發保護令必要的話,可以命令行為人禁止其跟騷行為、保持特定距離、禁止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等必要措施,保護令的有效期間最長為2年,從核發時開始生效,必要時並得聲請延長。(跟騷法第5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13條)
(三) 案發後或違反保護令,可提起刑事告訴
1.刑事告訴
於案發後或行為人再次為跟騷行為時,因一般的跟騷行為是告訴乃論之罪(跟騷法第18條第3項),必須被害人向法院提出告訴,才會開啟偵查程序。然而,若行為人是攜帶兇器或是其他危險物品為跟騷行為的話,這時候對於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產生重大威脅,就會變成非告訴乃論之罪,不論被害人有無提出告訴,檢警都可以介入偵辦。
2.預防性羈押
若行為人係因為違反保護令或是持兇器為跟騷行為而被捕,法官經訊問後,認為其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可能,此時可以先對行為人為預防性羈押,避免被害人遭受更嚴重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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