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中,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的意識高漲,政府也制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來確保民眾的人格權免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然而這是否可以成為政府機關拒絕公開政府資訊的理由?相反地,政府機關能不能以保護公益為由,強制人民揭露其個資呢?所以就讓律師告訴你怎麼取得政府資訊以及相關法律程序。
一、政府資訊都要公開嗎?誰可以申請?
(一)主動公開
政府資訊是以主動公開為原則,舉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所列之資訊(例如法令、政府機關電話、訴願決定等),政府機關原則上即應主動公開,無待人民申請,但如果公開會侵犯到他人的隱私、營業秘密,或是關於政府準備作業的資訊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就此部分,機關是可以限制公開或是不予公開的。至於公開之方式,原則上並無特定,寄email、提供錄音、舉辦記者會均無不可,只要足以讓公眾得知就好(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
(二)被動公開
若不屬於主動公開之範圍,人民也可以透過申請的方式取得政府資訊,此即所謂「被動公開」(例如:人民可以向政府申請閱覽戶籍謄本),政府機關應在收到人民申請書起15日內為是否決定公開資訊之決定,必要時可以延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至於公開的方式,也包括了給予人民複製品、提供申請人閱覽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3條)。若人民申請之資訊非受理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製作或取得者,應向申請人說明情形,如果知道其他政府機關有作成或擁有該資訊,即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不得僅以所持有之類似資料敷衍搪塞,或以未持有該資料而逕予駁回人民之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7條)。
(三)申請人
只要是我國人民或法人,均可以向政府申請取得政府資訊,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但如果是外國人的話,就要看該外國人的本國法令有沒有限制我國人民去申請他們國家的政府資訊,如果有限制的話,外國人就也不能申請我國的政府資訊,此即所謂「平等互惠原則」(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
二、什麼情況「報案錄音」「執法錄影」可以公開?
(一)可否以人民隱私為由拒絕公開?
以恩恩案的報案錄音為例,應該不屬於主動公開的範圍,但如果恩恩的父母去申請要取得與衛生局等機關聯絡的錄音,政府應不得以會侵害到人民個資或隱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為由而拒絕提供,原因在於這些錄音內容至多只會讓其他民眾知道對話的一方是恩恩父母而已,而且就算對話內容中有涉及較為私密的個人資訊,由於申請人就是恩恩父母,如果他們都願意把錄音公開出來了,政府當然就沒有理由說錄音會侵害到他們的隱私而拒絕提供。
(二)可否以公務人員隱私為由拒絕公開?
實務上有時會發生民眾主張警察攔檢時或巡邏時進行違法搜索的情況,例如要求民眾脫下外褲、將民眾強壓在地等,如果民眾要告警察妨害自由的話,能否要求警察提供密錄器畫面,由於攔檢並非刑事犯罪偵查程序,故無偵查不公開原則之適用,至於公布密錄器畫面是否侵害警察之隱私權,因警察是立於國家地位行使公權力,本身就是基本權拘束的對象,而不得對人民主張其有隱私權,是以,只要是公務員立於國家地位行使公權力之相關資訊,均不得以其隱私權可能遭受侵害為由而拒絕提供。
三、機關可以強迫人民公開個資嗎?
在換發身分證的案例中,法官認為,身分證上的照片是屬於用來辨識個人外觀的重要資料,所以有登載必要,其他個人資訊如出生日期、性別等亦屬有必要,但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則與辨識個人身分無重要關聯,不過該案尚未定讞,戶政機關也可能會再上訴。承上所述,我國制定「個資法」來確保民眾的隱私資訊受到保護及合理使用,然而政府若要強制民眾揭露個資,應該要確保有公益上的需要,且手段上不可以過度侵害人民的資訊隱私權,因此,針對機關是否可以強迫人民公開個資的問題,不可一概而論,須視政府機關的目的與手段而定。
過去大法官就有針對戶籍法中關於「要按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的規定作出違憲解釋(釋字第603號解釋),理由在於戶籍法並未明文指出目的何在,且就算認為按捺並錄存指紋的目的在於防止冒領,但由於指紋是重要之個人資訊,應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上開目的事實上也有其他手段可以達成,所以並無按捺指紋並錄存的必要,若強制採取這樣的手段,反而也會使人民曝露在資訊外洩所可能導致之風險中,損益明顯失衡。綜上,針對身分證上應登載的事項,若從身分證的核發目的在於辨識個人身分的角度來看,照片、出生日期、性別等與個人身分息息相關的事項應屬必要,這些資訊搭配身分證字號已可辨別其為何人,至於父母姓名、役別雖然可以增加辨識的可能,但非屬必要登載事項。
四、安律師告訴你政府不給,如何取得想要資訊?
(一)依檔案法或資公法申請
依檔案法第2條第2款規定,該法適用的對象限於「檔案」,即依照管理程序而經歸檔管理之政府資訊,其餘不具有檔案性質者,則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所以民眾在申請檔案前,要先查明所要申請的資訊是否已經歸檔,確認後再分別依照檔案法或是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的方式去做申請。
(二)向主管機關陳情
如果申請資訊遭拒時(例如:政府經常以涉及決策過程的內部資訊、會造成民眾不必要的恐慌而損害公益等理由拒絕提供環評報告、污染排放統計資料、污染裁罰記錄等,使得受黑心工廠汙染而健康受損的人民無法取得相關資料,進而無法向工廠或政府求償),人民可以向主管機關陳情,受理機關應迅速並確實的處理,若認為人民之申請有理由,則應該採取適當之措施,例如要求下級機關迅速將資訊提供給民眾,如果認為人民之申請無理由,也應該要通知申請人,並詳細說明不予准許的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
(三)提起行政救濟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規定,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故政府機關若駁回申請人之申請或是逾越法定期間(15日)而不為准駁之決定,申請人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訴願後,若申請人仍不服訴願結果,或訴願審議機關逾越法定期間而不為訴願決定,申請人就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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