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洗錢大氾濫 律師教你如何避免

一、洗錢行為是什麼?新修正洗錢罪有哪些?

(一)洗錢行為是什麼?

根據洗錢防制法第2條的規定,洗錢就是指將非法取得的金錢或偽鈔,透過合法的金融作業流程,將違法資金合法化的行為由於洗錢後的資金,已經合法途徑流入市場,將使司法機關在調查及追溯中,較難發現犯罪行為,而讓犯罪者得以藉此順利掩蓋犯罪組織之不法事實。

例如常見的經濟犯罪、毒品交易、人口販運、賭博、偷渡等重大犯罪集團或組織,就常透過跨國洗錢方式,掩蓋非法金源從中獲取暴利。

二、洗錢罪有哪些?

依照洗錢防制法規定,洗錢分為「一般洗錢罪」與「特殊洗錢罪」兩種:

(一)一般洗錢罪:

根據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所謂一般洗錢罪,應指行為人意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行為之犯罪所得。也就是說民眾就可得懷疑或是明知的非法金錢所得,提供帳戶或是協助轉手交付金錢,對於非法金流做到掩飾、隱匿等行為,依法就有成立洗錢罪的可能。而考量近來金融詐騙等犯罪猖獗,實務上對於有認識或懷疑帳戶可能被不法利用,卻仍交付帳戶的情形,也逐漸採以嚴格的審認,認為成立「幫助洗錢罪」。

(二)特殊洗錢罪:

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以行為人利用以下三種方式,收受、持有或使用來源不明且與其收入顯不相當之財利益者為認定:

  1. 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2. 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3. 以不正方法規避洗錢防制法之條款。

也就是說,縱使民眾並無觸犯特定犯罪,但對於持有或收受的金流,無合理來源,又非以合法方式開戶者,就可能成立特殊洗錢罪。

至於實務上,最常見的特殊洗錢罪,就會發生在違法金流的中間或後段帳戶。由於洗錢行為中,作為金流斷點的人頭帳戶,已經多重轉手而無法直接連結為犯罪所得,因此依法不能適用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論處,但未免規避行為人之法律責任,對於帳戶中金流不明,且帳戶確實也為不正方法取得,立法者另定以第15條第1項之特殊洗錢罪。

三、常見的洗錢手法有哪些?徐巧芯家人構成哪種洗錢罪?

(一)開設空殼公司及信託公司

部分不肖人士,為了洗錢等需求,開設所謂空殼公司或信託公司,假借業務或客戶資料,對外作詐騙及洗錢的掩護。然則實質上公司內所稱之客戶及業務均為人頭帳戶或犯罪集團人員。行為人會利用公司營運獲利的假象,編造大筆資金的流動,藉此吸引投資客入股,並達到詐騙以及洗錢的目的。

近來高雄檢警就有偵辦一起假投資真詐騙案,查出詐團以話術誘騙被害人儲值資金,並成立空殼電子商務公司,將贓款經四層轉帳後購賣虛擬貨幣,最終流入主嫌竹聯幫忠堂高雄分會長吳男的電子錢包,三年來詐騙50人得逞,不法所得高達新台幣7.8億元。

(二)利用人頭帳戶

另外常見的洗錢方式,就是詐騙集團透過詐騙或是誘騙,先獲取他人存戶、提款卡、密碼等資訊後,要求被害人將被詐騙的金錢匯入該帳戶,再由「車手」將犯罪所得提領出來。如此一來,即使檢警機關根據報案內容追查到該帳戶,也只能找到人頭帳戶的提供者,使詐騙集團躲過追查。

例如彰化某陳姓女子,就在找工作時輕易將自己的帳戶提供給對方,而淪為詐騙集團的洗錢帳戶。最終被法院認定,其交付帳戶缺乏正當理由,存有故意幫助洗錢、詐欺等問題,故而被判刑六月,且要賠償受害者四三七萬元。

(三)加密貨幣投資

近來興起的加密貨幣或虛擬貨幣投資,也成為非法人士洗錢的工具。基於加密貨幣的匿名性,且有自由度高、不記名的特色,搭配混幣服務,難以追蹤真實身分,是近年來常見的洗錢工具。例如:比特幣、泰達幣等。

就像此次新聞中,徐巧芯的大姑一家就是透過虛擬貨幣中的泰達幣,進行洗錢。透過高額獲利為由,招攬投資,在受害者將資金投入後,即以加密虛擬貨幣的隱匿性,透過公司及私人帳戶層層轉匯,掩飾及隱蔽贓款流向。而構成洗錢防制法中,一般洗錢罪的共同正犯。

(四)利用高價值資產清洗非法收益

另外在部分洗錢案例中,不法集團也會透過高單價的買賣,先將非法取得的金錢轉為資產(例如:房地產、藝術品等),再出售圖利,藉以把金錢變為合法收入。

例如高嘉瑜的前男友,在因家暴醜聞發生後,又被發現疑似有用畫作洗錢的不法行為。據消息指出,林男多次向某藝術中心購買特定藝術家的畫作,但匯款後卻從未領取,都聲稱「寄在畫廊就好」,再加上林男帳戶內的大筆存款顯示,讓人不禁懷疑林男有利用藝術品之買賣,達到洗錢等目的。但案件經調查,最終發現林男只有將存款誇大,要求助理將藝術品支出明細提高,達到炫富目的,實際上並無所謂金流或是買賣事實,更遑論洗錢等問題。

四、家中有幼子,如何避免成為洗錢幫助犯?

(一)保管存摺及提款卡,避免出借帳戶:

洗錢主要就是以民眾的金融帳戶做為媒介,透過多方的金錢流動,讓非法金源流入市場,避免直接被查扣或追蹤。因此保護好個人的金融資訊,即是避免成為洗錢幫助犯的第一要點。尤其自2020年行事大法庭裁定作出後,實務上對於民眾出借帳戶,供他人使用的容忍度有越來越低的趨勢,因此縱然是家人或親友,想借用帳戶,民眾也要盡量避免,隨時對帳戶安全提高警惕。若不得已需有出借,也務必要保留合理之出借原因、時間即目的等證據,以避免淪為人頭帳戶。

(二)定期協助檢查金流:

現今網路媒體發達,個人資訊的隱密性也不如以往安全。因此民眾也可以透過經常檢銀行帳戶,定期追蹤帳戶金流,確保帳戶活動正常。而若有異狀也應盡速前往臨櫃辦理,或請警方協助處理以作出有效防止以即攔截作用,避免被認定為洗錢幫助犯。

以近來常見的匯錯款詐騙為例,部分詐騙集團會先將款項匯入不知情民眾的帳戶內,後再佯裝銀行人員請其面交退還款,或是直接透過電話要求民眾前往ATM轉到指定帳戶,藉此達到洗錢目的。而民眾若是真正遇到類似情形,除了應先把匯款資訊保留,應直接撥打銀行電話告知,如有需要親自辦理,也應透過臨櫃辦理,以避免淪為洗錢幫助犯。

(三)有精神狀況,聲請輔助宣告

倘若家中有成員因心智、精神狀況不佳,而擔心容易受到詐騙或不法分子利用者,民眾也可以多多利用輔助宣告的聲請,以利代於協助管理,避免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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