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離婚的過程中,孩子常會淪為夫妻雙方談判的籌碼,且都會想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因此我們需要暸解,由何人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才可以減低親情受傷的狀況。而想要爭取到監護權應該具備哪些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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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監護權?
「監護權」就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在民法上稱為「親權」。父母有照顧、扶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責任,而獲得監護權的監護方,需要承擔起這份責任與義務(民法第1055條第1項)。
二、小孩監護權的內容有哪些?
(一)住所指定權
以行使親權之人的住所為住所。(民法第1060條)
(二)養育保護權
監護方應承擔起孩子主要保護、管教、養育的責任。(民法第1084條第2項)
(三)合理管教權
監護方可以在必要範圍內合理懲戒小孩。(民法第1085條)
(四)子女特有財產:
子女因受贈、繼承而得來的財產,監護方有管理、使用、收益權。(民法第1087條、民法第1088條)
(五)法定代理權
監護方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具有小孩行為上的同意權。(民法第1086條)
(六)子女交還請求權
行使親權的父母可以向扣留子女的人請求交還子女。(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5款、第107條第1項、第194條)
三、如何爭取監護權?
(一)私下協議和平取得
如果雙方彼此有共識,可以在協議離婚時自行約定,或透過離婚律師協助溝通,共同決定小孩監護權的歸屬、同時也一併討論好探視日期、時間、地點,以及扶養費金額分配、給付方式等。
(二)向法院聲請調解或裁判
法官會先依法進行調解程序,如果在調解中有達成協議,調解書即具有裁判效力;但假如調解不出個結果,只能由法官進行裁決。
四、掌握8大監護權爭取條件
◉ 照護之繼續性或現狀維持原則
◉ 嬰幼兒之母親優先原則
◉ 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 父母適性之比較衡量原則
◉ 手足同親原則
◉ 主要照顧者原則
◉ 善意父母原則
◉ 心理上父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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