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問題」得否作為離婚訴求?

 

如今社會離婚率趨升,其中因為「婆媳問題」而導致離婚者並不少,我們所知最常見的離婚理由無非是另一半感情外遇或是雙方感情走到盡頭無以維持,但若是婆媳關係不好,家庭必會充滿緊張與壓力的氣氛,長期下來婚姻自然也難以為繼了。

 

一、訴請離婚條件有哪些?

《民法》規定了十種訴請離婚條件,若夫妻一方符合條件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或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亦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

 

二、婆媳問題可能屬於虐待?

所謂「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應就具體事件衡量,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大法官釋字第372號)

婆媳問題可能符合的條件是「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或「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因為婆婆是丈夫的母親,等於是丈夫的直系親屬,所以如果受到婆婆的虐待並且不堪其擾,導致無法共同生活,當然就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三、結語

我們可以知道《民法》法條中並未有一項明確規範「婆媳關係不佳時就能夠離婚」,若此事由又未達「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之成立要件,婚姻係由夫妻組成,若一方提出離婚訴求,法院終究會看夫妻本身的協調,假使碰到惡婆婆,受欺侮者仍得蒐集相關事證提出於法院,使法官的「心證」更傾向受到欺負自己的一方,以「顯已無法同居生活」等理由來判准離婚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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