劇組拍戲取景痛失2命! 職災勞工受到哪些法律保護?

近期熱門新聞頻傳有劇組前往神仙谷取景發生意外釀2死,影視人員勞動環境受關注,勞研所曾調查,影視人員平均工時偏高,從業人員也都認同工作超時延伸出的各項意外最為普遍,盼能控管。另有新聞指出華夏一名員工小熙,入職後從原本應徵的文書助理調為拍照出貨員及包裝員,結果公司未做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使小熙在工作過程遇到意外而腳需要被截肢,也揭露出我國勞檢人力長年不足、覆蓋率低。我們自己或身邊親朋好友都常會遇到在工作過程中受有傷害,當被認定是職災時,勞工有沒有什麼權益是可以替自己爭取的呢?讓安律師與霆嫂告訴你哪些會被認定是職業災害?職災保障範圍有多大?

一、老闆一直跟我簽承攬,我就不算勞工?

承攬契約與僱傭契約的差別在於,承攬人可以自由決定工作地點、時間、方式與內容,具備高度自主性,但因為不是「勞工」,故不適用多數勞動法令的規定(例如:無工時上限、勞健保、勞退等權益),工作上較缺乏保障,但如果承攬契約的合約裡有以下三點「從屬性條件」內容,仍屬《勞基法》定義之勞工,應受勞工相關權益保障:

(一)人格從屬性

即勞工必須服從雇主之指揮監督,如果不遵守將有可能接受懲處或是制裁。

(二)組織從屬性

勞工必須配合公司營運及遵守公司內部規範(例如:遵守規範與其他人分工完成工作等)。

(三)經濟從屬性

簡單來說是關於「工資發放的方式」,必須持續且有固定的方式發薪水,如果勞工工作未達到雇主期待,雇主仍須發放薪資(例如:月薪制)。

在我國實務認定上,具有高度從屬性的僱傭關係就會有《勞基法》的適用縱使雙方簽的契約是承攬、委任,還是要依照實際的情況判斷,並非簽了承攬或委任契約就能規避勞基法的適用。

二、過勞和通勤職災是什麼?還有哪些算職業災害?

許多勞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意外事故或是工作過程中遇到意外而導致傷殘,怎樣程度的傷害才能被認定是「職業災害」?現代人工作壓力大,過勞現象不在少數,若不幸因過勞導致死亡或殘廢,能否視為「職業災害」?職業災害在勞動基準法並沒有明確的定義,因此只能參照其他法律來做解釋。

(一)     通勤職災: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之規定,勞工在執行工作時受傷、因工作導致職業病、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等,所造成的疾病、傷害、殘廢或是死亡,皆屬於職業災害。依據實務上多數見解,職業災害也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時所受到的災害,包括勞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導致傷殘的「通勤災害」,該通勤災害若不是出於勞工無照駕駛、闖紅燈等違法行為,仍屬於職業災害。

(二)     過勞:

我國勞保職災認定的法令上雖然沒有「過勞死」,但為保護勞工避免工作過於疲勞,因此若勞工是因為過勞而引起的疾病(例如:急性腦血管疾病、急性心臟疾病等),經醫師判斷認定職業原因與過勞症狀相關,就可能被認定為職業病,得以申請職災給付

(三)    其它職業災害:

除了前述過勞及通勤災害外,也有許多常見情況可被認定為職業災害(例如:勞工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往返工作場所必經途中遭遇意外而受傷、勞工出公差途中遭遇意外而受傷、用餐時間外出用餐遭遇意外而受傷等),都屬職業傷害的保障範圍內,可以申請職災給付。

三、職災保障範圍有多大?

發生職災時,許多人不清楚能受到保障的範圍有多大,職災範圍包括在「工作場所」與「執行職務期間」所發生之傷殘都算是職災,而法院在審理職災範圍時,其認定標準須具備以下兩點:

(一)職務遂行性:

所謂職務遂行性,係指災害是勞工在雇主的指揮、監督、支配下,執行職務或提供勞務過程中所發生的狀態。

(二)業務起因性:

指勞工所執行之職務與災害間有因果關係,伴隨著勞工提供勞務時所可能發生之危險已經實現或形成,且該危險之實現或形成為社會上一般人普遍所認定。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簡單來說,即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足以發生同一之結果,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其行為與結果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反之則僅屬偶發事實,難認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四、發生職災,雇主依法須負哪些責任?

(一)     補償責任(勞基法第59條):

1.   醫療費用

雇主應補償勞工因職災受傷而支出的醫療費用,惟應由醫院之醫師診斷治療,並開具證明。

2.   工資補償

勞工在醫療期間,如果無法工作,雇主應按照其「原領工資」的數額予以補償。(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1條)

3.   失能補償

勞工治療終止後,若經指定醫院診斷認定其身體機能遺存障害,雇主應按照勞工「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與失能補償。

4.   死亡補償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及5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

(二)     民事責任: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會先推定雇主為有過失,因此員工可依《民法》規定向雇主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精神賠償、增加生活所需費用等民事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92條至第195條)

(三)     刑事責任:

勞動法中對於雇主的違法行為多半是處以行政罰,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有明確要求雇主應履行之責任(例如:防止設備及器具等引起之危害、危險性之設備須經主管機關檢查合格等),若雇主未盡到防止義務或檢查合格義務,導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須負《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特別刑事責任,最高可被處以三年有期徒刑。此外,若係因雇主過失或可歸責雇主之事由而導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可能會成立刑法過失傷害、過失致死、過失致重傷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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