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婦科醫生判賠1400萬
一、本案發生什麼事情?
台中一名產婦於2019年在醫院催生時,疑似因醫有醫療疏失,早成嬰兒剛出生就死亡,案經家屬提起民刑事訴訟後,台中法院近來竟做出院方判賠1400多萬元的判決。消息一出引發醫界譁然,紛紛表示「在台灣救人成功拿不到一萬,失敗得賠一千多萬」,並提出三點有關醫療疏失、扶養費賠償及醫療鑑定等問題。因此今天安律師也藉此新聞,跟大家談談本件相關的法律問題。
二、醫病家屬舉證責任?何謂「醫療處置之重大瑕疵」?
按我國民事訴訴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應就於自己有利之事,負舉證責任。也就是說,誰主張權利誰就須證明權利存在。病患家屬應該為其主張的權利,所受的侵害負舉證責任。可考量醫療糾紛類型的證據多半存於院方,且就故意或過失等情形之認定,也多仰賴醫療專業做出判斷,因此為衡平雙方舉證責任的分配,實務上法院在處理醫療糾紛時,當病人已經能證明案件中有重大醫療瑕疵並造成損害,導致病人所受損害與醫療瑕疵間的因果關係難以釐清,法院就會例外要求院方提出沒有醫療疏失等證明,以有效維護醫病關係中,病患的權益。
三、醫療糾紛案,如何正確計算扶養費賠償金?本件認定合理?
本件新聞中最受大眾矚目的賠償金額,就是嬰兒父母有關扶養費的請求。而依照民法第1115條規定,由於父母與子女間互負扶養義務,因此原應受扶養的父母,是可以依法向侵害權利人請求補償扶養費的。但扶養金額究竟如何認定才是合理的,則會參酌被害人的扶養能力、被害人與扶養權利人間的關係、身分、職業、資產、收入、家庭狀況等基礎綜合認定。而根據本件新聞案例中,嬰兒的死亡,醫生依法是需要負擔原本嬰兒成年後,對父母的扶養費的。而其負擔的扶養金額,則依原本嬰兒成年後負擔的金額計算,也就是判決提及到的108年度臺灣平均每人消費支出418,933元部分。但考量夫妻間本就有扶養義務存在,又依民法第1116條之1 規定,夫妻所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因此在胎兒應負的扶養費上,原則應以父母平均生活費之1/2為計算。也就是說依法嬰兒縱然在成年後,也僅需負擔父母生活費一半的數額,也就是每年209,466元。因此本案判決所計算的扶養費基數,事實上應以20萬去計算父母各自餘命,方屬合理合法範圍。
四、遇到「醫療鑑定」,該注意的三大點?
醫療鑑定多用來鑑定 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也就是認定醫療過失判斷。因此在醫療糾紛中有關於醫療鑑定的做成,對於判決的結果可謂是影響重大的。律師也要在這邊提醒大家,訴訟中遇到「醫療鑑定」,該注意的三大點。
(一)調解中的簡易鑑定,不一定被訴訟採用
當醫療業務過失糾紛案件尚未進入訴訟階段,會由衛生局先進行調處。做出簡易的初步鑑定,只做為委員在衛生局調解會上醫病協商時的參考,且資料並不會提供給申請調處的當事人,故而民眾也無法拿來當作日後訴訟參考。因此倘若調解中得到不利於自己的結果,民眾也不用擔心會影響到後續訴訟程序上,真正醫審會的醫療鑑定流程。
(二)申請「全本病歷」作為鑑定依據。
由於鑑定單位只依據送去的病歷資料來分析判斷,所以當送鑑定時所附的病歷資料不完整、內容不易解讀時,都可能影響鑑定品質與結果。因此在發生醫療糾紛民眾務必先向醫院申請「全本病歷,以利後續法院送鑑定的完整性,另外民眾若有其他搜尋到的輔佐證據。也可以向法院聲請,一起提供參考。
(三)整理醫療疏失疑點,聲請法院鑑定
由於根據《醫事糾紛鑑定初鑑醫師指引手冊》,對於法院沒有委託鑑定的事項,鑑定人員原則上是不能主動提出的。也就是說縱然在鑑定中有發現爭議的關鍵,只要法院未提及鑑定報告就不能寫入,以避免興訟。因此建議民眾應事先蒐集整理資料,提出病例醫療之中的疑問,請法院針對可能存在醫療疏失之處,委託醫審會一併鑑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