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旅遊意外是否算職災

一、員工旅遊發生意外算是職業災害嗎?

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實務上勞保局對於職災的標準,也是採以只要活動與雇主的命令有關,即推定雇主有職災責任的認定。且基於舉證的困難,以及雇主責任的無過失推定,雇主多半是無法免責的。

而就以目前實務上許多公司會透過切結書來規避職災責任來說,公司要求員工出遊前簽訂的「旅遊安全自行負責切結書」。惟依民法規定,雇主對職災責任是不可以預先免除的,因此該切結書的效力,事實上是沒有免除雇主職災責任的效果。也就是說無論是否簽署切結書,只要意外可認定為職業災害,雇主就須負擔一定的職災責任!!

二、什麼情況算強制參加,強制參加員工旅遊有什麼問題?

實務上公司強制員工參加員工旅遊的方式有很多種,其中常見就是透過薪資以及休假或獎金的方式,強制員工參加。可因為強制參加的員工旅遊,也屬上班的一種,因此無論平日假日雇主均須給付薪資。但考量員工旅遊不同於一般勞務給付情況,勞動部也有函文表示,對於員工旅遊期間工資的發給,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也就是說,公司可以透過協議方式,與員工達成利用當日薪水替代旅費等不另外支薪的共識。

另外有關特休部分,則根據勞基法第 38 條二項的相關規定,若是舉辦在上班日的員工旅遊,除非經過勞資協商,公司是不可以強制員工,一定要休特休或放無薪假的,否則主管機關是可以對此處以罰鍰的!

所以建議雇主們在安排員工旅遊時,可以透過書面同意書的方式,讓員工選擇出遊當天的薪資、出勤等安排選項,給予員工自由選擇空間,並親自簽名。以做為非強制參加,以及薪資、是否上班、休假等協商證明。又或者直接將員工旅遊交由職福會主辦,藉此排除公司以雇主角色直接參與辦理,延伸強出制參加或其他上述規範上爭議。

三、職災期間不能上班,雇主可以解雇我嗎?

依據勞基法第13條規定,職災勞工醫療期間,雇主是不得終止勞雇契約的。因此為落實對勞工的保護,縱然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有勞動力減損或不能工作等情形,雇主也不能以此為理由隨意辭退勞工。但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規定,也有列出以下三種雇主可於勞工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的例外情形: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另外除上述三種法定情形可解除外,實務上也有部分法院認為,如果該期間職災勞工有高度的「惡意行為」 (例如: 已經恢復工作能力但堅持不上班,或是已恢復工作能力但無正當理由而有連續曠職3日之情形)雇主可以主張勞工行為已無受保護之必要,例外的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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