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屆世足法國隊以4:2擊敗克羅埃西亞捧回冠軍金盃,奪冠的關鍵之一當屬隊中的超級新星姆巴佩(Kylian Mbappe),姆巴佩16強戰以來表現精采亮眼,除了引發不少熱議之外,竟在中國引起了搶註商標的風潮,光從今年6月30日到7月6日止,與姆巴佩相關商標申請案就已經暴增到137件,申請的企業類別更是無奇不有,不僅有廣告業、科技業,連看似與足球無關的肥料公司、網咖也紛紛申請姆巴佩商標。
早在2010年7月江蘇有間體育用品店,僅僅花費人民幣4,460元就成功註冊「林書豪」的商標,後來紐約刮起了林來瘋,「林書豪」商標被美國雜誌評估價值約人民幣1億元,名人商標價值可見一般,如此利用人氣搭便車現象變一直層出不窮發生。有了這些經驗,在姆巴佩一戰成名後,這些不想負擔代言費,卻又想搶搭球星商業價值的中國企業們,開始瘋搶註冊姆巴佩有關的商標。
然而,除了運動明星外,突然爆紅網紅或新聞人物也很容易被搶註商標,如果這樣案例在台灣發生,大家一定很想問姓名或肖像被註冊商標該怎麼辦?如果可以撤銷商標,可以向搶註的不肖人士求償?
一、姓名或肖像被當商標該如何維護權利?
1.可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評定,撤銷商標註冊
(1)其實姓名、肖像商標問題,我國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明文:「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三、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因姓名、肖像易使大眾產生與特定人物有相關聯想,故未經本人同意,不能以姓名、肖像註冊成商標,就是法律對人格權的保護。
(2)以2015年台灣某公司以席琳迪「昂」申請商標為例,因為與曾經替鐵達尼號演唱主題曲「My Heart Will Go On」而轟動全球的席琳迪翁(Celine Dion)非常近似,未經席琳迪翁同意,便以席琳迪「昂」申請商標,極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商標所表彰之商品,乃經過席琳迪翁代言或有一定關聯,她便跨海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評定,歷經行政訴訟,最終成功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撤銷席琳迪「昂」這樣商標註冊(智財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68號判決)。
附帶一提,很多外國名人都紛紛將自己姓名註冊成商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台灣包括五月天、吳寶春、林志玲、林書豪等名人,都已經申請將自己的團名或姓名註冊成商標,同時也註冊自己現來或將來使用相關商品或服務類別,以避免不肖人士故意攀附使用,卻還要透過漫長訴訟來撤銷商標。
2.使用姓名或肖像可以民事求償?
(1)知名藝人陳美鳳因主持美食節目,把台灣各地美食介紹給全國大眾,逐漸建立起美食代言人的好形象,曾有米酒廠商看上這點,擅自把陳美鳳的姓名、肖像印製在米酒上,以增加商品銷路,陳美鳳認有損他經營多年形象,決定訴諸法律保護自己姓名及肖像。姓名及肖像權屬於人格權保護範圍,人格權在各國都有完整保障,如同我國民法第18條明文,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同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規定財產上損害賠償,以及侵害他人之重大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2)關於構成姓名肖像民事侵權,還必須要有「公開、以營利目的使用」,例如:把他人肖像姓名在網路上公開散播,而且加以商業化,作為推銷商品或服務使用,但若是常見有人路見不平將車禍現場照片上傳放到網路上,只是用以告知照片裡的人是誰,事後肇事者被肉搜出來,並沒有侵害肖像權(台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82號判決意旨參照)。但上面案例,廠商未經陳美鳳授權,擅自將陳美鳳姓名、肖像用在料理米酒銷售海報與商品包裝上,使一般消費者認為是陳美鳳所代言或推薦產品,確有侵害陳美鳳民法上所保護之人格權。據此,判令廠商不得使用陳美鳳姓名、肖像在料理米酒的銷售海報與包裝上,並就陳美鳳因此所受到精神損害,廠商應賠償新台幣6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20號判決)。
所以,冒用他人姓名或肖像,註冊成商標是可以依商標法撤銷,也可以另外依民法主張民事損害賠償。
新聞照來源:cnews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