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資訊專欄 > 【劉安桓專欄】投保儲蓄險後死亡,還要繳遺產稅?

【劉安桓專欄】投保儲蓄險後死亡,還要繳遺產稅?

  • 【劉安桓專欄】投保儲蓄險後死亡,還要繳遺產稅?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過去遺產稅在高達 50% 的時候,大家都十分重視遺產稅繳納的問題。但是,目前台灣的遺產稅雖然已經降至 10-20%,遺產稅與贈與稅不在是台灣現行最重的稅負,而且遺產稅的免稅額與扣除額也調高很多。然而,大家仍然談稅色變,積極尋找能節稅遺產稅的方法,其中保單便是最被普遍採用的工具之一。

    最近常被問到投保儲蓄險後死亡,還收到國稅局補繳遺產稅通知,還被罰款,為何會如此?以近來新聞報導為例,台北市一位民眾的父親生前投保投資型儲蓄保單,並同時為被保險人,沒想到保費繳完,保單還沒開始領回時,父親便過世了。之後家人就認為這是保險給付而沒有將這張保單納入遺產申報遺產稅,因而被國稅局開罰360萬元。

     

    保險契約簡介

    簡單來說,保險契約有財產保險以及人身保險兩大類,顧名思義,財產保險是幫物品(保險標的)投保來避免物品毀損滅失的風險,例如一般的汽車失竊險、房屋火災險等等。而人身保險則是以人為保險的對象,例如健康險、壽險等等,本次要討論的人壽險、儲蓄型保險、投資型保險等等也都屬於人身保險。

     

    怎樣類型的保險不需要繳遺產稅?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本條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並避免受益人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生活陷於困境,因此人壽保險的保險給付一般來說是不會被課徵遺產稅的。很多人看到這裡會疑惑,那麼,為什麼上述的那位過世先生的家人還會需要被國稅局開罰呢?

    原因在於目前市面上的人壽保險商品有許多都具有投資與儲蓄的性質,與保險法中規定的「人壽保險」特性有許多不同,所謂「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指的是以被保險人壽命為保險標的,並且被保險人需要再人壽保險契約規定的年限內死亡,並且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額才不會被計入遺產,其他的保險類型,如果不是以「人壽」為保險標的,單純只是因為被保險人死亡做為保險給付的條件的話,仍然要課稅。因為有許多人在臨終之前,為了不想繳納遺產稅,會以躉繳(一次繳清)的方式以巨額的金額購買保險,如此一來當投保的人過世之後,指定的受益人就可以以保險金的方式領回當初繳納的保費,且不需要被課稅,如此一來就失去了保險法給予受益人優待的本意,而淪為避稅的工具。

    又以「投資型保險」為例,投資型保險是保險人(保險公司)與要保人約定,由保險人將要保人繳的保險費,依要保人同意或指定的投資分配方式進行投資,由要保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的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很明顯並非以人壽作為保險的標的,且投資帳戶的風險由要保人自行承擔,與保險的風險分擔意旨,以及人壽保險的定額給付性質不符,因此縱使雙方約定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且有指定受益人,由保險人依約定方式計算給付受益人保險金,仍然需要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589號、第100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外,儲蓄型保險,則是要保人繳納保險費,相當於將錢存放在保險公司,經過一定時間期滿後連本帶利取回。儲蓄型保險雖然在被保險人死亡時一樣可以請領保險金,但因為並非以被保險人的壽命為保險目的,與人壽保險的本質不符,反而更近似於銀行儲蓄的概念,因此需要課徵遺產稅(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判字第 227 號行政判決意旨參照)。需注意的是,人壽保險具有「定額性質」,也就是人壽保險的身故給付是一筆固定的金額,並不具有孳生利息的投資功能,但很多的儲蓄型保單會在契約中約定一筆固定金額的人壽保險金,但會逐年增加利息,而此時增加的利息部分就會被法院認為不具有人壽保險的定額性質,因而需要課徵遺產稅。

    例如,在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05 號行政判決中,當事人投保的保險雖然屬於人壽保險,保險金額為300萬,但保險契約中另外約定會逐年按照一定的比例給予利息,加總下來最後可以請領800多萬的保險金,法院因此認定,另外的500多萬元保險金並非人壽保險的性質,而是儲蓄型保險商品,應與銀行存款為相同的對待,因此仍然需要課徵遺產稅。

     

    保險費繳納狀況,也會影響課稅?

    除保單性質以外,法院在審查上會特別注意保險費的繳納狀況,如果保險費在被保險人病危或已經十分年邁時才開始鉅額繳納保險費,就很可能被認為有規避遺產稅的情形,例如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訴字第 909 號行政判決中,當事人在民國91到95年間合計繳納了218,908,745元的保費,甚至高過了保險金的212,900,600元,與一般保險的常情不符,明顯是將遺產轉換為保險給付的形式用以規避稅捐。

    簡單總結下來,能夠符合保險法第112條不計入遺產而不需課遺產稅的「保險金額」,需要具備以下特點,大家得特別留意:

    (一) 以「被保險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

    (二)被保險人於人壽保險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

    (三) 已指定受益人;

    (四) 無「租稅規避」的情形;

    (五) 具有人壽保險的「定額性質」

    照片來源:Unsplash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手機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