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內運動風氣逐漸盛行,民眾越來越常上健身房鍛鍊身體。運動雖然能令人釋放壓力,但也時常聽到因業者經營管理不善,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甚或受傷等新聞。前陣子就有一男子,在知名健身房,不慎被70公斤槓鈴壓脖長達16分鐘,造成過度缺氧成為植物人。消息一出即引起軒然大波,檢方也依過失重傷害罪起訴在場的教練、客服人員以及健身房經理。另外,疫情肆虐嚴峻,在確診人數不斷增加的情況下,消費者們與健身房訂立的健身契約,也發生不少履約、退費的爭議。 所以今天,就讓安律師告訴你,在健身房受傷,與健身契約的相關法律問題。
相關影片:健身不成變重傷!?健身契約的法律細節!?
一、健身不成變重傷!?健身房有什麼責任?
運動的過程中難免會有傷損,雖然運動者本身就必須承擔一定的風險,但倘若有教練在健身房中進行指導,教練必須為其指導負責,倘若指導不當而造成學員的傷害,教練也需要負擔過失的責任,包含刑事的過失傷害(或重傷害)罪以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根據目前的實務見解,不論是刑事或是民事責任,若是消費者所受的傷害與健身中心的故意或過失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健身中心便需要為該傷害負責。換言之,倘若健身中心因疏忽應注意而不注意時,依一般中立客觀的第三人角度來看,確實會發生消費者受傷結果,就是有相當因果關係。
前面提到的健身民眾被槓鈴壓傷導致成為植物人的例子,健身房的管理員或員工對於器材以及在健身房中訓練的消費者有管理及照顧的義務,所以健身房員工在受害者被壓傷十幾分鐘仍未注意到,應屬有過失,且這樣的過失依一般理性第三人來看,也的確會造成受害者的傷害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健身房員工在以上兩點成立的情況下,就會需要為該消費者所受的傷害負起刑、民事責任。
二、簽了健身契約,怎樣情況才可以退費?
許多民眾會與健身房簽約成為會員,並且購買教練課程,在履約的過程中,也經常有許多消費爭議。教育部體育署為了因應日漸增長的健身消費糾紛,在民國101年6月訂定了「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妥善保護健身民眾的消費者權益。
(一)在「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的應記載事項,較為重要的兩點如下:
1.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例如:業者解聘或教練辭職)而終止契約時,健身中心必須將消費者未完成的課程費用退還給消費者,且消費者可以請求費用一定比例的違約金。
2.在消費者因傷害或疾病等產生不可回復的健康問題,使其無法再運動時,健身中心也必須將消費者未完成的課程費用退還,且不得向消費者額外收取任何費用。
因此,在上述因教練辭職而終止契約的案例中,消費者是可以不用負擔違約金,並且請求健身中心退還剩餘課堂的費用。
(二)又行政院預定於今年訂定的「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較為重要的事項如下:
1.契約中應明載教練以及學員的比例、服務種類及期限。
2.為了避免健身中心過度推銷導致消費者一週安排過多課程而無法在期限內使用完,應記載事項中規定消費者累積每週平均超過五堂健身教練服務契約的課程時,可以終止契約。
3.其他得終止契約的情況,還包含教練無法履行契約、業者更換服務地點、業者暫停教練服務超過一年等等,當消費者終止契約時,健身中心除應記載事項中明載的手續費以外,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額外費用。
值得一提的是,在即將上路的「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不應記載事項明定「不得事先約定免除業者責任、不得約定業者對於其所提供服務及設備造成消費者身體、健康、財產等損害免除或限制其賠償責任。」換言之,只要健身教練或員工對於器材有管理上過失,或是因為其他因素導致學員受到傷害,像是前述新聞案例,縱使健身房自己貼出公告告知「消費者自己使用器材不慎致受傷,一概不責任」,仍須依法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三、未打三劑可以進入健身房?有罰則?
5月27日起,尚未接種第3劑的民眾可以進入健身房,但運動時應全程佩戴口罩,並和其他人保持安全的社交距離。業者應訂定管控機制落實查驗。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28日衛授疾字第1110200317號函,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裁罰規定,違反指引者,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四、健身房簽約「五要原則」
消保處提醒簽訂契約時也應注意「5要原則」,避免發生糾紛。
(一)服務資訊要明確
健身中心與教練業者應在契約分別清楚記載健身中心的使用起訖時間、會員與場所容留人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總金額與繳費方式、服務項目等資訊;教練則需清楚揭露各專項服務的堂數及期限、教練與學員的比例、指定教練姓名、總金額與繳費方式等重要資訊。
(二)推介貸款要說明
當健身業者撮合消費者與第三人進行消費貸款繳費時,業者應善盡告知相關事項,如貸款核准7日內,得隨時不附理由,以書面通知健身業者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借貸契約;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提供服務時,除非已提供履約保障,否則消費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後續貸款餘額等,並應取得證明文件。違反者,消費者得主張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
(三)因應疫情要衡平
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一級開設並發生社區感染時,該社區所在的直轄市、縣市消費者,可向業者申請暫停、請假;在停權期間,免繳月費、課程費用,契約期限順延。
(四)終止契約要合理
消費者在契約期間屆滿前,雖可隨時終止契約,業者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但如果因可歸責消費者的事由而終止契約時,消費者需負擔手續費給業者。反之,如果是可歸責業者原因而消費者終止契約時,業者則需依未到期時間、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且業者須負擔等同消費者終止手續費金額的違約金給消費者。
(五)履約保障要提供
業者應就預收費用的50%,提供履約保障,但按月收款、逐堂或預收費用累計金額在新台幣5000元以下者,業者可不提供履約保障。此外,消費者享有3日契約審閱期。